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执行日期:1984-05-13 颁布日期:1984-05-13 时效性:现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公安部 执行日期:1987-03-16 颁布日期:1987-03-16 时效性:现已失效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铁体法[1992]9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2-08-11 施行日期:1992-08-11 发布部门:铁道部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设备进行防汛抗洪(以下简称防洪)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铁路工程、工业、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公安部 执行日期:1991-10-05 颁布日期:1989-09-11 文号:公通字(1991)87号 时效性:现已失效
护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免费为电信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6-1 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6-1 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1.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2 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行日期:1994-05-12 颁布日期:1994-05-12 时效性:现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执行日期:2018-03-19 颁布日期:2018-03-19 文号:国务院令第698号 时效性:已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执行日期:2019-08-08 颁布日期:2019-08-08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时效性:现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执行日期:2008-09-18 颁布日期:2008-09-18 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执行日期:2007-08-01 颁布日期:2007-05-29 文号:国务院令第49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
客车超速超过20%不到50%,会扣6分,处200元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一届91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1月9日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