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
罪名解析及辩护解析
2020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会议,明确对2000年以来全区所有煤矿的规划立项、投资审核、资源配置、环境审核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清查,对煤矿企业和涉煤、配煤项目的法人状况、批办手续等,做到一矿一档、一矿一清,确保煤炭资源领域问题清仓见底。
从目前来看,涉及到的刑事犯罪主要为职务类犯罪以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的相关罪名,本文着重分析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标准及有效的辩护方法。
一、非法采矿罪
(一)关于“违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的认定。
结合《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地方市或者区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上述解释规定,不应当认定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且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也应当排除在外,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所违反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达到解释所要求的标准。
(二)关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认定。
解释列举了五种情形,即无许可证的,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发范围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中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以及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上述第五种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应当遵循罪行法定原则,比照前四种情形进行确定,不应当包括实践中存在的“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以及“许可证被有关机关暂扣期间私自开采”情形。
从民法的思维来讲,注销、吊销、撤销的法律后果是视为自始不能取得许可证,不同于被暂扣或到期的情形,因此应当开采行为仅仅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不宜统一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三)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款产品的价格和数量认定。
一般情况下,销赃数额往往会低于市场价,此时,我们认为根据销赃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对行为人是有利的,但如果出现销赃数额过高,比如销赃数额里包含了煤炭运输费用,此时,我们认为属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应当通过价格认定来确定犯罪数额,或者将运费等相关费用扣减之后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
启动价格认定程序就不可避免需要对数量进行鉴定,因为非法采矿案件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对于开采范围必须应当经过行为人的确认,否则相应的价格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认定结论。
(四)关于“情节特别严重”(50万-150万)情形的认定。
因内蒙古高院没有对解释金额的细化,我们认为在数额达到50万或者偏上一点时,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本罪一般是非法采矿罪的“伴随罪名”,非法采矿的前提除了具有采矿许可证之外,应当由土地征用手续,但是具体到我们地区来说,往往存在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情形,容易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认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实践中,经常出现临时征用手续存在,但是因为耕地、草地、林地分别由不同行政职能部门管辖,而用地人因自身对法律和政策的不熟悉,导致不能履行完毕全部的用地手续。
比如,行为人已经拥有了采矿许可证,也与村民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实际支付了补偿款,没有经过草原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在草原进行了采砂行为,此类行为容易被认定犯罪,即便客观上存在没有任何部门提示用地人还需要办理审批手续这一客观情形,但往往也不能成为出罪的理由,辩护律师可以考虑将此情节作罪轻辩护。
(二)关于入罪亩数的认定
耕地-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林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或其他林地10亩以上;
草原-20亩以上;
通常情况下,关于农用地被占用数量应当经专业机构出具测绘报告或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着重审查测绘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尽可能减少占用面积。
(三)关于土地性质的确定
土地性质的确定一般以权属证书为准,但实际情况是,权属证书记载的土地性质往往与土地现状存在巨大差异,辩护律师就遇到过荒地记载为林地的情形,一方面时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存在问题,也与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性质并不十分关注有关,因为不用性质的土地入罪标准和量刑不一致,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土地性质进行实地核查,或者申请调阅土地整体利用规划等相关内容。
(四)关于农用地被毁坏的认定。
在符合占用数量的前提下,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占用后有毁坏行为,如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对方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非农业建设等。
因此,占用农用地亩数虽然达到标准,但是被毁坏的数量不大,依然不能成立犯罪,通常在认定被毁坏数量时,需要由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对土地现状进行评估,辩护律师也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意见。
总结:上述分析仅仅是对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身条文的分析,具体辩护工作应当结合证据实际考察,结合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全方位辩护,判定是否具有共犯关系,能否区分主从,二个罪名之间是否存在想象竞合等。
附:检例第60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要旨: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附:最高检公布9起刑事抗诉案件之四
原审被告人刘勇兵系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攀西石墨公司于2011年以3000万元的竞标价取得仁和区中坝石墨矿勘查探矿权后,为尽快探明石墨矿存量,取得采矿权,在向仁和区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13.074亩尚未取得审批手续前,就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川西南地质勘查工程公司和攀枝花市蜀海工程公司进场施工,且未提供已设计的施工图纸等资料,施工单位亦未索要相关资料,自行按照利用原有便道和“就近修道”的方式,随意修建探矿公路和机台场地。
至该工程被叫停时,已实际占用林地面积29.87亩。
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无罪,仁和区检察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原判采信证据及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攀枝花市检察院经审查于2015年3月23日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攀枝花市中级法院二审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改判三个原审被告单位和五名原审被告人有罪。
案件评析:此案属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原审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引起水土流失,当地农民多次到当地党委政府要求解决,案件影响较大。
该案抗诉后无罪改判为有罪,打击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
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大量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欢迎阅读了解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等知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
所谓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的标准是怎样的呢?华...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的标准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立案标准是:(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四)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立案标准是:(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四)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2、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的;3、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
认定标准: 非法占有农用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其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
一、什么标准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才立案1、在下列标准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才立案: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二)》相关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毁损或占用面积怎么样进行鉴定采用列建、构筑物清单、国土资源局耕地种植条件毁坏鉴定和认定申请书、非法占用耕地耕作层毁坏程度的鉴定报告及现场照片、卫星影像图、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种植条件毁坏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nb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会被判刑。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
一、怎样认定非法占用耕地罪 认定非法占用耕地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公共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立案标准是:(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四)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一、构成 本罪的构成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求四个方面加以把握。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耕地资源。耕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耕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已开垦的耕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耕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根据1998年1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
一,客体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而非法占用林地罪侵害的则是国家对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