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王某和张某乙分别系死亡职工张某甲父亲、母亲和姐姐。张某甲生前在某公司工作。2017年9月15日,张某甲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
2019年8月29日,张某和王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裁决:一、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某和王某丧葬补助金3483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一次性分别支付张某和王某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7532.80元,某公司自2019年10月起按月分别支付张某和王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154.70元至法定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情形出现时止,并依规定适时调整。
某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扣除另一抚养义务人的份额,即某公司只同意负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某公司对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张某、王某系死亡职工张某甲的父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供养亲属抚恤金并非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某公司要求扣除其他抚养义务人的份额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驳回了某公司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也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由《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确定。笔者提示三点:
1、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至18岁;
2、职工工亡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且未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至死亡,有劳动能力且职工工亡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按抚养人数分摊计算,因此,供养亲属抚恤金直接按照前述规定比例计算,不由抚养人按比例分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读者应注意将工亡中供养亲属抚恤金与人身损害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严格区分,切勿混淆。
综上,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比例计算,不由抚养人按比例分摊,应与人身损害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严格区分。
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对于一些高危工作,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做好安全措施或者劳动者的出于疏忽大意,都会造成伤亡的后果。那么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谁发放?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谁发放 抚恤金由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
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通过用人单位办理手续。除提供按月领取抚恤金规定的材料外,用人单位还要填报《天津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审核名册,提供本人一次性领取抚恤金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对于符合规定的,由社保分中心将一次性抚恤金拨付给用人单位,通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年龄不符合条件,达龄后可否再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近日有朋友咨询,其岳父近期不幸工亡,其岳母现年53周岁,按规定不能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他想知道在其岳母年满55周岁后,是否还能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今天一起来了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
一、办理条件 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领取标准为:子女不满十八周岁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二、办理资料 暂暂无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四、办理时间 即办件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济南市槐荫区匡山大街综合楼1-2号匡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
我个人认为不能。理由如下:一,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申请抚恤金的条件为两个大条件:一个是硬性条件,申请供养抚恤金的亲属必须是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一个是选择性条件,也就是符合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就本案来说,申请供养抚恤金的亲属如工亡职工父亲年龄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5周岁。二,就该规定的理解,应该是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必须在
办理条件: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凭证: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2、用人单位填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一式叁份),并持下列材料办理供养亲属资格审核手续:(1)《工伤认定决定书;(2)供养者和被供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火化证明;(3)被供养者年满十八周岁的,附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有些的工作是非常危险的,可能在工作当中导致受伤或者死亡,那么家属是可以提出申请抚恤金的,那么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几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几年 关于补偿年限的计算为: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
抚恤金发放的标准的计算是: 1、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
职工因工伤死亡,职工所供养的亲属可以享受抚恤金,具体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只要存在供养关系就可以依法享受抚恤金。法律依据:职工因工伤死亡,职工所供养的亲属可以享受抚恤金,具体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只要存在供养关系就可以依法享受抚恤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
会。 社保和抚恤金能同时领取。根据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通知,社保和抚恤金能同时领取,因为他们没有什么相关性。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一、离退休干部的抚恤金有多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目前的最新标准是: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其
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规定是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加以确定。该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
一、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和条件是什么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一般是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对其家属进行赔偿的一种项目。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是怎样算,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则年限至18周岁。被扶养人60岁以上,年龄每增减一岁就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则按照5年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加以确定。该解释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第37条第1款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的最高年限为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部分,很多朋友搞不清楚怎么回事,非专业的工伤律师也很头疼,为此特别推出本文。部分内容摘自互联网,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一、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概念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
专业分析: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