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和纠纷的处理方式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双方约定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或加盟店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加盟店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展清算程序;
3、乙方财产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关于纠纷的解决需要注意的是:特许经营合同 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出现纠纷是很正常的事情。特许双方的利益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
因此一旦纠纷出现,双方应该彼此真诚的交换意见,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xx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判断
1、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第3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综合上述三种定义,特许经营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基本特征如下:
(1)特许人拥有(包括所有和控制)特许经营权或称特许权。其核心一般体现在知识产权上,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
(2)特许人将上述特许权整体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即不是就单个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而必须是将复合特许权整体交易。特许权许-可的过程中,必然发生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进行管理和控制,即要求被特许人按照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问题。
因此,特许权包括许-可权和管理权。
(3)特许人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有偿性合同。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
2、合同性质应当依照合同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
(1)除非有反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视为当事人最终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依据。
(2)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经营费用条款否定特许经营性质。被特许人取得特许权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这种对价的规范名称应当是特许权使用费。
实际订立的合同中要求被特许人支付的费用名目繁多,包括特许经营费、特许代理费、加盟费、品牌使用费、品牌权益金、参股保险金、押金、货款、盈利提成等,约40%的合同中仅约定了'保证金、保险金、押金、货款、盈利提成'等。
此时,特许人经常抗辩称,合同中未约定被特许人应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故涉案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特许经营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动终止,自动终止的情况包括乙方或加盟店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或者乙方或加盟店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展清算程序。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被开除之前没有交费的年限不能计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1、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2、终止情形不同。3、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4、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终结的两种情形,从法律效果上来看,其结果都是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停止,具有一定相同性,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毕竟是两种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同方式,二者在成就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存在以下不同之处:1二者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
买断工龄不合法。《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72条)。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
劳动合同终止和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公司是由于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让员工待岗的合法;但用人单位任意决定或者强行要求劳动者待岗,未经劳动者同意的不合法。劳动者可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
一、合同上甲方和乙方有什么区别1、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双方谁先提出要求的,一般作为甲方;也可以协商。其实甲方、乙方称呼无所谓的,并不表明权利的轻重,双方在法律中没有什么区别,双方都要遵守合同条款。违约方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2、甲方一般是指提出目标的一方,在合同拟订过程中主要是提出要实现什么目标,是合同的主导方。甲方一般是出资方或投资方,也就是经营的主体,处于主导地位,以出资方作为市场的主体或称主导市
终止纳税义务的时间应符合法定条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其商品房对应的土地是否已经不再由房地产企业实际占用,应以以下两个文件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
一、购房合同中什么是定金 购房定金是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 按目前新建房屋的交易习惯,购房者看中某套房屋后,开发商与购房者都会签订购房人购书,或者购房意向书,用以说明双方对购售房屋已达成初步意向。《购房意向书》中会约定定金的内容。 二、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在房屋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
协议终止和解除也就是合同终止合同解除,两者区别如下: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
口头承诺的工资和发的工资不符合怎么办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你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依法要求不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之所以法律法规这么重视劳动报酬条款,是因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是未来处理纠纷的有力证据
合同里的承担和负责的区别:1.含义不同。承担是指承受担负,如承担风险;负责是指担负责任,背负需要有保证的事情。2.意义不同。承担一般是的是明确的工作任务,而负责是指需要对本事务负全部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
大红本就是大产权证属于开发商拥有;小红本就是你买了开发商的房子后属于你的产权证;蓝本就是经济适用房或者公有住房的产权;只有拥有了大产权证才能办理出来小产权证;只需要拥有小产权证就可以合法的进行房屋交易蓝本的用户需要满5年才能上市交易公有住房的话还要补缴土地出让费。红色房本是可以直接上市交易的,蓝色房本需要补足一定的费用之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协议终止和解除也就是合同终止合同解除,两者区别如下: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丰民初字第15161号 原告徐某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徐某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王*平,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帆、赵*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2007年6月8日,被告公司注册成立,并自称是辉腾国际(美国)企
一、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和实际的不一致怎么办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实行这样的做法: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
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振兴律师团队律师】擅长私人律师、公司顾问。 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重视,根据您简单描述,问题不够明确。 请查看我的联系方式,建议进一步通话咨询,详细描述所遇问题。 我们会给您更详尽的法律意见。 2022年06月27日 11点37分
1、合同上对价格的约定是很难推翻的,即使发票上的单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开发商也有权要求补足。2、不过可以从时效上研究一下,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到开发商要求你补差价的时间有无超过两年,如已超过,则可拒绝补差。
关于合同里的承担和负责的区别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合同里的承担和负责的区别:1.含义不同。承担是指承受担负,如承担风险;负责是指担负责任,背负需要有保证的事情。2.意义不同。承担一般是的是明确的工作任务,而负责是指需要对本事务负全部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