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婚时,女方父母要求在男方全款购买的房屋的产权证书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否则不同意这门亲事。应不应该加?加了以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首先,女方的父母为啥要以不同意这门亲事相威胁,必须要加上自己姑娘的名字?显然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出于保护己方女儿的目的。
简单的来讲,房屋属于不动产,所有权以产权证书的登记为准,即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就为谁所有。结婚之前,房屋登记于男方一人名下,该房屋就为男方所有,不管是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房屋产权证书上加上女方的姓名,该房屋就为男方和女方共同所有,若是日后离婚,女方则可以要求分得该房产的一半。
有人可能会提出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民法典》第1063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房屋系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理应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加上了女方的姓名,还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分不到。
这种疑惑其实也很正常,普通人很容易机械的理解法律,就会产生断章取义甚至是钻牛角尖的结论。首先,法律是一个整体,包含了《婚姻法》、《物权法》、《刑法》等诸多的部门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各个部门法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不是彼此独立毫无瓜葛的。
其次,法律规定虽是“死”的,但是法律规定背后的法律行为及法律关系是“活”的,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动。正如哲学家所言:“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时相对的。”
法律的运用也是如此。第三,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全面的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
这里涉及三个法律概念的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共有”,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个人财产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的,这是婚姻法里边的两个概念。而“共有”则是物权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297条,“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根据江平老师的《民法学》,“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按分共有”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不论男方婚前还是婚后在房屋产权证书上加上女方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已经转变成双方共有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份额,一般为共同共有;
如果约定了份额,就是共同共有。房屋因为“加名”改变了其房屋的所有权性质,男方单独享有房屋所有权的状态已经因为“加名”而改变为双方共同所有。
所以“加名”之前,该房产系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但是“加名”之后,就属于共有财产(有别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共有共有)。
如果离婚,女方可以根据共有的形态(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而主张分割该财产。
男方同意“加名”的行为如何认定,能否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予是指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行为。房屋是不动产,女方通过“加名”而成为该房产的共有人。
“加名”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认定为赠予。即男方将个人所有的财产通过“加名”无偿分给了女方一半。男方为什么会愿意在资有的房产上加女方的名字,显然是为了结婚,但是如果到了离婚的这一步,男方能不能撤销赠予呢?
《民法典》第658条:“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根据该规定,“财产的权利在转移前”是可以撤销的,言外之意即转移之后就不能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女方因“加名”而取得该房产的共有权利,也即因“加名”而完成了财产权利的转移,所以也不能撤销。
最后,回到问题,到底是同意加名呢?还是不加?加吧!如果离婚,对方可以要求分一半走;不加吧,这门亲事就吹了。抉择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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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不从价值观上探讨“加名”的合理性,以免引发骂战,好多人说我带节奏,激化男女矛盾,真的担当不起。关于“加名”这个事,你情我愿的话,加了也就加了。心不甘情不愿的话,也别站在道德制高点批判对方。那句话怎么说来着?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本文仅从法律上探讨“加名”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很早之前写了一篇《离婚时,房产应当如何分割》的文章,后来发现评论区出现了一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他们提出一个让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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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在结婚后不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不需要也不能分割对方的婚前个人房产,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屋的自然增值,即非人为操作的增值,指房价随经济环境变动而上涨的增值部分。该增值仍认定为房屋所有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婚后房产租金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需证明投入管理和共同经营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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