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近年来,随着大众创业的日益频繁以及公司注册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多人成立公司开展经营。在公司成立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股东之间难免会引起冲突,加之公司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股东之间的矛盾越发难以调和,进而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作为公司最重要的财产,公司证照尤其是公司印章历来是股东之间争夺的最重要的物件。鉴于此,笔者根据近期办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的情况,对公司证照的性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风险防范等内容展开讨论。
一、公司证照的法律性质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一种形式,自公司登记机关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宣告成立,并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公章。
根据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来看,公司证照主要有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资质证书等等,其中公司印章又分为公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等各种类别。
从法律上来讲,这些依法取得的证照都属于公司的财产范围,由公司享有相关财产权利。公司证照根据不同的用途一般交由公司不同的部分进行保管,特别是关于公司印章,一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或者董事长进行保管。
公司证照在法律意义上象征着公司本身,尤其是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后即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因此公章的保管方式不当或者使用程序不规范容易增加公司的法律风险,直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
正是由于公司证照具有代表公司意志这种特殊属性,公司证照成为了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必争之物,也是其他人员私自占有公司证照以谋取其个人利益的重要物件,这些缘由导致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发生。
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法律性质
根据2011年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的第八部分“二十
一、与公司有关纠纷”项下新增了第三级案由“25
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作为一类较新型的公司纠纷类型,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直接的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法律性质认定并不一致。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处理公司类诉讼案件时,应当理清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之间的关系。
公司证照返还的保管属于公司内部事务,首先应由公司内部权力机关进行明确,如无法达成有效决议时或者作出决议的程序不当时,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法律性质来看,其实质上属于侵权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
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名称上来看,其主要在于“返还”一词。返还作为债的一种承担方式,债的发生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四种形式。
而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一般不会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保管,其保管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基于公司的授权,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明确规定公司证照保管的主体;
二是基于实际保管人的转授权,比如需携带公章、公司证照外出办事时,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保管的人员代表公司将公司证照授权给具体的经办人员携带等。
而发生此类争议主要有两种的情形:一是有权保管的主体,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其权利来源丧失,因而无权继续保管公司相关证照,如公司规定公司证照由法定代表人保管,后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导致原法定代表人无权继续保管公司公章又拒不归还。
二是有机会接触到公司证照的人员基于其自身目的,私自占有公司证照并且拒不返还,多为无权保管公司证照的公司管理者或者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所为。
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该类案件实质上是侵权人没有合法的依据(或丧失合法依据)私自占有公司证照而拒不返还,更符合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情形,公司自然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相关证照。
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实践中的问题
(一)权利人
正如前文所述,公司证照实际上是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作为权利人,其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相关证照。在实践中,部分有权保管公司证照的当事人以自己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最后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而驳回起诉【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380号案】,实质上是对公司证照的法律性质认识错误,从而导致诉讼方向发生偏差。
需特别指出的是,在公司公章被他人私自占有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公章,导致公司发函或者进行诉讼都存在一定的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代表,其基于法律的授权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可以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并且,在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文件上均未对公章由谁保管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收执保管相关公司证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05号】。
在实践中,法院在立案时会初步询问案件情况,此时需要向法院解释诉讼请求即是要求返还公章,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属于正当理由【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3840号案】。
并且,起诉材料上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法院一般也会予以受理。
比较极端的情况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占有公司证照而拒不返还。在此情况下,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授权,导致各种法律文书都难以被法院认可。
有的法院即使受理,也会以主体不适格而直接驳回起诉。遇到此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如果公司股东会能够正常召开的话,可以考虑变更法定代表人,再由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至于新选举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诉讼,不同地方的法院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的法院会审查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等事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如果股东会决议有效,那么法院会据此认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247号案】。
有的法院根据工商登记的情况做形式审查,如果工商登记上并非新选举的法定代表人,法院会直接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而驳回起诉。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法院以前一种处理方法进行审理为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工商变更需要在相关变更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果案件本身需要返还的即是公司公章,那么在起诉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存在现实上的障碍。
另外,工商变更登记只是备案性质,其并不能及时反映公司内部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在公司内部存在争议时,法院应当先行审查公司权力机构文件的有效性,比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进而再对诉讼主体资格进行认定,有助于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解决争议。
当然,有的公司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此类案件在实务中较少遇到,在此不多赘述。
(二)争议标的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的争议标的除了前文提到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资质证书之外,有的权利人还会请求返还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账册等资料,从法律上来看,这些也均属于公司的财产范围,权利人当然有权请求侵权人返还。
但由于这类标的在诉讼过程中举证相对困难,并且如果利害关系人是公司股东,也可通过股东知情权纠纷了解具体情况,因此这类争议标的在实践中发生的较少。
(三)证据的准备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实质是侵权纠纷,在证据的准备方面着重于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具体来讲就是证明争议标的被侵权人私自占有,并且其无权占有相关证照。
笔者结合实际经验,总结了以下两种情形:
(1)如果侵权人原是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等文件而保管相关证照,那么需要提供其丧失权源的证据,比如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
如无其他证据证明侵权人在丧失权源后已经向公司返还了相关证照,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除此之外,还可以收集侵权人使用公司证照的证据,比如在对外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或者办理其他手续时使用公司证照,这些也能作为证明公司证照被侵权人占有的证据材料。
如果无法证明相关证照由侵权人实际占有,法院可能会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2538号案】。
(2)如果侵权人自始无权保管公司证照,那么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侵权人是其他员工或者与公司无任何关系,其占有的是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证照,那么可以考虑及时刊登遗失声明并按规定重新刻制公章、补办营业执照等,这类情况一般无需通过诉讼解决;
如侵权人是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先通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形式,明确公司证照目前由谁负责保管,固定相关证据,再根据后期进展决定是否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
如果股东会、董事会都无法正常召开,则可以考虑以股东个人名义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风险防范
针对公司证照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有以下几种防范途径:
(1)在设立公司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证照的保管人员和保管方式;
(2)通过股东合作协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形式明确证照的保管人员和保管方式;
(3)制定相应的公司证照保管制度,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明确公司证照的保管人员和保管方式,尤其是要明确公司证照需交由其他人员办事时的相关交接手续,尽可能地降低公司证照由其是公章使用的法律风险。
(4)在公司公章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如条件允许,应尽快找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并声明原公司公章作废,避免导致公章滥用而引起其他法律后果。
由于公司内在的人合属性,法律更注重保护公司内部意思自治,司法的介入只是在公司自治机制失灵的情况下的补充救济途径,因此,股东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应更注重事先预防,而不是事后补救。
五、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3、《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四)返还财产;
……
5、《物权法》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6、《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7、《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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