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被侵犯者维权能否自行调看公共场所监控?

问题描述

被侵犯者维权能否自行调看公共场所监控?
1个回答

在外地出差,大半夜自己入住的某酒店房门却被陌生男子持门卡打开,被惊醒后一夜没敢再睡。第二天向酒店讨要说法,却被告知“又没发生什么,何必大惊小怪?”

,极力要求调看监控录像也被拒绝。这是近日发生在我朋友身上一件真实的事件。对此,浅谈一下我的看法。

入住酒店后房间闯入陌生人的事件屡见不鲜,当我们遭遇类似事件时,我们会很自然地想要通过监控录像查找证据,还原真相。

但是我们提出查看监控录像的要求往往都会被酒店管理者拒绝。那么对于生活中随处可见的电子监控设备,普通老百姓到底有没有调看监控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据此,物业负有进行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即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而电子监控就是物业、商场等相关单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手段之一,物业公司、商场等公共场所负有义务提供监控录像、配合业主、消费者查找线索。

同时,小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电子监控是针对对应的公共区域,不存在侵犯其他权利人的隐私等问题,因此在发生自己权力受损、利益遭受侵犯时有权利要求义务人提供监控录像。

另一方面,如银行、酒店等场所虽同样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考虑到银行监控有可能涉及金融安全技术的一些秘密,酒店监控有可能涉及到个人身份关系等隐私问题,这些监控录像是不能够随意供作查看的。

除非是内部查看或者司法部门查案需要,如果当事人要调看,也只能由司法部门人员用其他工具翻录后才能让客户看。

 

如果在公共场所遭到侵犯,大家若不能自行调取监控录像,固定证据,一定要及时报警。等待民警到场后,可以请求民警调取并封存固定证据。

同时为利于后续维权,要向在场警员申请保存录像并要求记录在案,即使日后证据毁损灭失,责任单位也不能逃脱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承担不利风险,法院将认定该录像待证之事实。

倘若不适宜采取此种方式,决定讼诉维权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通过技术手段封存监控录像,确保证据不会缺失。

但是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诉前的证据保全是需要提供担保的。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救济,责任者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具体而言,其第一款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款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责任分别涉及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规定的侵犯人格尊严的弥补、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综上,某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入住旅客的人身、财产、人格利益(包括个人信息)等均负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在旅客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给与关怀、及时补救,反而高冷应对、拒不道歉的做法既是文明的缺失,也是对法律的漠视。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