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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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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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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停工留薪工资

 

停工留薪期间指的是员工罹患职业病或者遭受工伤以后,医疗机构鉴定需要停工留薪的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综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遭受到工伤事故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02非正常工作期间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这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是否需要把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计算在内?

 

在日常工作中,员工存在遭受工伤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中包含非正常工作期间。

 

非正常工作期间指的是员工病假、医疗期等无法正常工作的期间。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远远低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相应地,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也远低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一直以来,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指导意见中,对此进行了明确,如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第11条规定,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对月工资的理解?

月工资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9条的规定,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的问题(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03结论

 

中央层面上,没有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地方层面上,只有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具体的审判指导意见。

从法律适用的规则来看,有规定的从规定。

 

广东省一直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广东省内人民法院在审判实操中,停工留薪工资计算时,不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注释: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64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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