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中止与恢复如何处理
1、对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的处理是:施工中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恢复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二、施工方垫付工程款是否禁止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施工方垫付工程款,施工方垫付工程款,并且约定垫资利息的,承包立可以请求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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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中止与恢复怎么处理1、施工中止与恢复的处理如下:施工中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恢复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2、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
施工中止与恢复的处理如下:施工中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恢复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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