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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垫资”买房不成 购房者诉合同无效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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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垫资”买房不成 购房者诉合同无效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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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买房却囊中羞涩,李先生听信了开发商提出的垫资方案。然而,这笔钱最后没有到位,按揭也办不下来,他和妻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

  今年2月,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买下了位于杭州拱墅区香榭里楼盘的一套房子,总价240万元。按照相关规定,首付要三成也就是70多万元,李先生拿不出那么多钱。

李先生说,开发商向他提出一个垫资方案,就是他出30多万元,开发商无息借款40万元凑成首付款,剩余房款向银行按揭。

  李先生说,借款一事,开发商安排了梁某出面办理,但后来这笔钱迟迟没有打到他的账户,因此按揭贷款也无从办起。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在庭上提出,开发商垫资首付款,“帮助”购房者申请房贷的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该确认无效。

  开发商则承认李先生向梁某借款是事实,而且借款也是由公司介绍促成,但梁某只是商业合作伙伴,并非其员工,不存在“垫资”一说。

  拱墅法院认定,开发商作为实际出借人具有高度盖然性,但即便“垫资”行为存在,也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比例,并没有违反国家对购房首付款比例的限制性调控政策。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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