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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分手后借款纠纷中二审能变更案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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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分手后借款纠纷中二审能变更案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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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分手后起诉返还时,一定要选择好案由,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可供选择的案由很多,如借贷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彩礼返还纠纷、同居析产纠纷等,具体选择什么案由要根据已有的证据决定,此处无法说明,建议带上相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选错就会败诉。

一审庭审中也许还能变更案由,每个法官可能处理不同,但二审是绝对不能再变更案由了。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一审起诉借款纠纷,败诉后二审又想变更成赠与合同纠纷,法院当然不支持,原告只能另案起诉了。

判决书节选:

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江男与赵女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除审查是否存在款项交付行为,还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江男提供了银行账户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用于证明其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间支付款项给赵女。而从款项支付形态看,涉案款项分多次陆续支付,金额从10元至10000元不等,支付时间和金额没有任何规律可言。

这与普通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出借人一次或分几次出借确定数额的款项的表现形式明显不同,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江男也没有与赵女进行结算,或者要求赵女书面确认此前各笔款项的性质和总额,显然与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在支付款项之前即明确借款总额和计息方式,或双方发生多笔经济往来后在一个确定时间对此前的往来款项进行定性和结算的民间借贷特征不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从江男在一审主张看,其主张与赵女约定,由其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再出借一定款项给赵女用于供楼和日常生活,并代垫了赵女住所的部分装修款、家具电器等。

但赵女并没有确认其曾与江男就此达成一致,且从江男支付款项的数额和对象也难以认定系用于供楼和支付装修款、家具电器。

另一方面,双方确认自2016年至2017年12月一起同居,而上述款项的支付时间与双方同居时间大部分重叠,赵女主张相关款项系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可见,江男主张涉案款项性质均为其向赵女的借款,既与民间借贷的一般特征明显不符,也有违生活常理,难以排除该款项不是借款的合理性怀疑。

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就涉案款项达成借款合意,双方未就涉案款项形成借贷关系,因而对江男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至于江男在二审期间提出涉案款项的支付系附条件赠与问题,因江男对此未提供证据证实,亦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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