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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真正的互殴之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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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真正的互殴之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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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把真正的互殴严格限定在约架范围之内的时候,其认定标准就清晰了。真正的互殴没有正当防卫的余地,即使是一方逃跑等也不属于真正互殴的例外,而是互殴结束后产生新的不法侵害事实。

真正的互殴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单挑型约架与群殴型约架。单挑型约架即单人之间事先约定相互攻击,不存在正当防卫,根据具体案情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群殴型约架,即二人或三人以上事先约定相互攻击,不存在正当防卫,根据案情认定共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

(2)复仇型约架与偶发矛盾型约架。前者是双方原本就存在矛盾和仇恨,双方约架,不存在正当防卫;后者是因偶发矛盾发生口角后,双方约定再次通过打架解决,不存在正当防卫。

如果是偶发矛盾当时就引发双方打架,并不存在约架,那就属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不属于真正的互殴,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3)二次斗殴型约架。是指双方发生第一次殴打后,双方约定再次互殴,该情形下不存在正当防卫。

(4)争夺势力范围型约架。这类案件通常发生在团伙、黑恶势力之间,通过约定互殴的方式争夺势力范围。这些均属于真正的互殴,不存在正当防卫。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单方约架不属于真正的互殴。如果一方以为是和解、谈判等具有赶赴现场的合理理由,另一方借机殴打,属于单方约架,不属于真正的互殴,没有约架的一方具有防卫权;

或者一方为了约架而故意隐瞒,将另一方骗至某个地方进行殴打,也属于单方约架,没有约架的一方具有防卫权,不能认为没有约架的一方只要还手就是互殴。

单方约架的一方属于不法侵害,没有约架一方的利益处于优越地位,因此可以正当防卫。单方约架的一方原则上没有防卫权,因为在其进行单方约架时就已经放弃了法律对自己的保护,不具有优越利益,只有在逃跑、求饶等放弃单方约架,形成新的不法侵害事实的情况下,才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8号)正确地指出“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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