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实践中,对于该条文的适用,即哪些情形的假药、劣药的认定应当出具质量检验结论,存在不同认识。
鉴此,国家药监局经征求法工委意见,于2020年作出《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提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认定为假药,以及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认定为劣药,只需要事实认定,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处罚决定亦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考虑到刑事案件中假药、劣药的认定与行政处罚具有类似性,《解释》第十九条吸收上述复函的精神,明确对相关情形的假药、劣药,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只有在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才出具质量检验结论。
需要提及的是,对于其他情形,如依据“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的规定认定劣药存在争议的,实际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无法通过质量检验结论解决问题。
此外,考虑到“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情形的假药,同样存在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可能,如用面粉冒充药品,在制药现场发现面粉而无其他药品原料的,直接认定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应无疑义,而无需再行出具质量检验结论。
基于此,《解释》第十九条在上述复函的基础上,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假药,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亦增加为可以不出具质量检验结论的情形。
顺带提及的是,对于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认定为假药的情形,通常是指以不具有特定功能主治的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行为,如以感冒药冒充治疗高血压的药品。
与之不同,对于以功能主治相同的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如药品成分、质量并无问题,不应认定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可按相应犯罪论处。
一、假药劣药的认定与禁止性规定《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
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劣药是指未标明有效期、生产批号、超过有效期的,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
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劣药是指未标明有效期、生产批号、超过有效期的,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 (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
假药不是药,吃了可能没害可能有害。比如,感冒冲剂,假药是用白砂糖兑色素,对人体没害。 劣药是有药的功能,但是成分上可能不合格,对人体有害。 我们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的下列规定进行区分: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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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 (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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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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