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0年10月10日,赵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七十余万被刑事拘留。赵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委托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经叶斌律师向杭州市公安局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2020年11月9日,赵某被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赵某没有犯罪事实,2021年11月15日,对赵某做出撤案决定。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赵某系某公司股东,其同时担任公司销售总监,其所销售的发电机,属于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七十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辩护人认为,赵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所销售的发电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即便认为赵某构成犯罪,其系从犯,犯罪地位较低,符合“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争议焦点】
赵某销售的发电机因某一项技术标准不符合规定,是否就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伪劣产品”?
赵某主观上不具有欺骗的故意,客观上未通过假冒的行为方式销售产品,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护意见】
一、 赵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所销售的发电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赵某是某公司的股东,其同时担任公司销售总监,公安机关认为其所销售的发电机,属于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八十多万元。辩护人通过罪名分析,认为该发电机并非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赵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定义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伪劣”一词并未在该罪的罪状中出现。《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四种行为方式作出了进一步具体描述,应该认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三种行为方式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主要行为方式的列举,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则是概括性规定,故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间的连词“或者”可以置换为“等”字。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要是通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方式实现,“以假充真”的产品,则主要是不“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的假产品;
而以次充好,也必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判断。例如,以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冒充未被淘汰的产品,以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冒充达到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以表现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三种行为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
(二)赵某销售的发电机并非属于“伪劣产品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667号案裁判要旨,行为人如果主观上不具有欺骗的故意,客观上未通过假冒的行为方式销售产品,则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具体到本案,首先,赵某经手销售的“发电机”经出厂检验为合格,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必须符合“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条件,而赵某的行为方式并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例如在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刘远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检例第85号)中,刘远鹏销售的健步跑步机因“外部结构”“脚踏平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起初被鉴定为伪劣产品,而后鉴定意见被推翻,理由是不能单纯的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即被认为是“伪劣”产品,应当多角度综合评估。
其次,这些发电机均系客户向赵某公司预定,发电机的各项规格均和客户有过沟通,故赵某不存在用不合格的产品对消费者“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676号邱进特、邱进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该案裁判要旨认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的共同特点均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假冒的行为方式欺骗消费者,主观上具有欺骗的故意。
因此,如果主观上不具有欺骗的故意。客观上未通过假冒的行为方式销售产品,则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 倘若公安机关认为赵某仍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某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
赵某在民警对其电话传唤后即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结合赵某归案经过,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到民警电话,得知自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属于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构成自动投案。
赵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
三、 倘若公安机关认为赵某构成犯罪,那么本案系单位犯罪,赵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且赵某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地位较低,符合“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
本案是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属于单位犯罪。赵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犯罪地位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本案中,赵某犯罪作用较小,犯罪地位较低,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且其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赵某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小。综上,符合“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
四、 对赵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首先,本案系单位犯罪,赵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主观恶性较小。其次,对赵某不予羁押不会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本案事实明晰,证据也已收集固定,赵某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
本案同案犯均已归案,赵某也不存在串供的危险。再者,赵某系初犯、偶犯,且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赵某所销售的发电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其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随着案件的侦查,赵某案可能因无犯罪事实而做撤案处理,赵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基于此,辩护人建议公安机关对赵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处理结果】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无罪辩护,重在从源头上否定产品具有“伪劣”特性,也即排除行为人具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四种行为方式。
经叶斌律师多次向公安递交辩护意见,剖析与阐述其所销售的重卡并非属于伪劣产品,当事人在取保候审之后,公安经侦查认定其无犯罪事实,最终撤销案件。
刑事拘留30天后批捕与否都有可能,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将被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普通案件嫌疑人在被拘留30天之后不被批捕的几率还是比较高的,关键要看是否符合不批捕的法律条件。为获得不批捕的效果,嫌疑人和家属可作相应努力,比如有被害人的案件,积极与被害人和解,适当赔偿对方以获得谅解;有赃款、赃物的,应积极退赃、退赔;在逮捕之前使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由辩护人搜集相应证据向办案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俗称“帮信罪”。帮信行为时常作为电信诈骗活动的下游犯罪被予以一并严厉打击。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涉帮助电信诈骗支付结算案件,王某等四人因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终落法网。案件回顾2021年6月,公安机关根据电信诈骗受害群
通常情况下,如果要求退房,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商品房退订(定)退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意见】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捕而取保候审,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要将案卷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再次把案卷呈报检察机关,待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可以直接起诉。另外公安机关有对案件嫌疑人给予拘留、取保候审的权力,但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可以超期羁押。作公诉处理不是一定要被刑拘。【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 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
【导读】2021年,谭某从陆某某处得知杭州地区卖淫报酬较高,谭某朋友了解到该情况后要谭某介绍陆某某想要尝试卖淫活动,谭某介绍陆某某给朋友认识并且帮助朋友开房实施卖淫活动。2021年,谭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谭某开房的行为不属于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不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更宜认定谭某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2.谭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
“37天”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刑事拘留37天后当天释放吗进行了解释 ,计算出来的,即“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刑拘的三十七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检察院不
【导读】2021年5月有微信网友联系钟某某修改某款APP并提出增加两个功能,钟某某修改后获利4700元。APP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立案侦查,钟某某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钟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更宜认定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钟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情节较轻,非法获利较少;3.对钟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具体案情建议可以马上拨打我们头像下面的联系方式详细说明案件情况,让我们直接为您解答,我们团队每年办理案件上千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近期刚办结几件与您类似的案件,以便尽快为您制定更详细更合理更高效的方案。。。
开发销售赌博软件获利70余万判刑一年半原本是在淘宝网开发小程序的网络卖家,却不慎卷入网络赌博案。因其开发的软件被自称“境外赌场人士”购买,并用作赌博统计,90后小伙刘某近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某原是一名淘宝卖家,帮别人在网上开发一些小程序。2017年初,刘某开发了一款可以自动识别、统计微信赌博群内押注记录、自动计
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以销售金额三十万元而言,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为牟取利益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杨甲、杨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为牟取利益,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案例正文杨甲、杨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情介
一旦发现被骗的时候,一定公安机关报警,达到金额的公安局都会予以立案,然后整个过程和公安机关讲述,以及收集好相关诈骗征集,以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案子侦查破了,钱就有可能被追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
走取保候审程序之前,首先要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这是前提。否则,要走弯路。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有两个: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此外,任何办案机关都怕担责任,只要体检出不适合羁押的病症,就可取保候审。在进行了上述判断之后,就可走如下程序:1、本人或家属及聘请的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
不久前,一起特大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一审宣判,黄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5万元。那么,怎样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如何量刑?很多人对此有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销售注水牛肉 2015年5月,汤某等人为增加宰杀后牛肉的重量,遂安排屠宰工人每天下午向活牛胃部插管进行初步灌水,等到牛胃里的水被吸收,并于次日凌晨将牛宰杀时,再使用水泵通过牛血管向牛体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一、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一、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什么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二、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什么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
日前,根据极目新闻报道,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警方远赴广东虎门查获一起大型跨省非法经营电子烟团伙,查获非法电子烟制品380余件,包含数十个品牌的电子烟烟弹7486盒、一次性电子烟34332支、电子烟套装39套、电子烟烟具926杆、电子烟烟油860瓶,涉案金额近千万元,抓获涉案嫌疑人11名。近些年,电子烟逐渐在众多年轻人群体中流行开来,不少商家也因此窥见商机,做起经营电子烟的生意。但在暴利的背后,经营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