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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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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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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共同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即为“恶意”与“串通”。

其中“恶意”是指双方均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恶意,此处的恶意是指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由于恶意系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除当事人自认之外,往往难以认定,故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串通”是指双方存在共同合谋的行为。首先是指双方具有共同的目的,即意思联络,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后对于共同的目的相互配合或者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当事人据此主张合同无效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享有权利;二是需证明恶意串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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