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1、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可以追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为了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责任如何追究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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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既遂会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处罚。当然了,的如果说单位触犯该罪名的话,首先对于单位是需要进行法定的处罚的,对于这些负责人也是按照上述的标准处罚。【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罪名释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帐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客观要件: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三)犯罪主体: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量刑标准1、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规定。二、各地高院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立案规定有哪些1、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立案规定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
一、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判罪标准是什么1、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详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统称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正是基于会计档案的作用,我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作了相应规定。1998年 8月 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追究哪些刑事责任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符合什么条件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追究哪些刑事责任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追究以下刑事责任:(1)触犯本罪的,可以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2)非法吸收公众存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3)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追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
1、犯此罪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关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定义、量刑是什么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
[刑法修正案条文] 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认定如何定罪量刑分析《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1、所谓的恐吓威胁罪,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罪。只是存在恐吓威胁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 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2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立案规定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
一、一般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是怎么处罚的1、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一般来说,如果仅仅对于借款合同来说,是否具有还款的意愿及还款的能力这是最重要的。因为在实践中来说,有些贷款方式还是金融机构提供的建议,借款的用途本来就是不真实的。因此借款合同的实质或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就是借与贷,收与还的关系,只要做到这点就没有关系,最多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范畴;另外一方面,如果借款金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同时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充分的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