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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立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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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立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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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立案规定有哪些

1、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立案规定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人伪造记账凭证如何处罚

1、纳税人伪造、变造帐簿、记帐凭证,偷逃税费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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