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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相裁员,劳动仲裁需要提供证据,打卡记录和加班记录人事部门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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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相裁员,劳动仲裁需要提供证据,打卡记录和加班记录人事部门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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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需要 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 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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