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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的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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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的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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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当中,我们可以根据所涉及到的相关法规来进行参考,同时对于被鉴定人,如果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是需要通知被鉴定人的亲属来见证,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无民事行为的鉴定程序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无民事行为的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通则》

  第二十五 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

  系被申请人的父亲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被申请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12年前因与其丈夫离婚,致使其精神受到了很大刺激,逐渐出现精神失常,表现为不与人接触独自发呆、自言自语、害怕、生活失理,夜眠差。

经XX省精神病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治疗好转出院。后被申请人于2005年因出现兴奋话多、入睡困难等到XXX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精神检查:被XX申请人意识清楚,引出幻听及被害妄想,表情淡漠,无自知力,诊断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

经治疗于2012年6月1日好转出院。2012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及家属希望继续巩固治疗再次到XXX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

现被申请人因为病情反复、精神状态不稳定,不能辨认自己的部分行为而从工作单位病退。现为处理XXX的纠纷及相关事宜。

特向贵单位提出请求,请求贵单位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此致

  X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们造成的损害便可不了了之。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责任承担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无民事行为的鉴定程序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在进行处理鉴定程序的时候,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通知委托人的亲属到现场进行见证,同时也要满足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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