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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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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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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三类:(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由于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不能理性地从事民事活动,因此从保护自身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类人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此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有关组织包含哪些组织呢?

依据《民法典》第24条第3款的规定,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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