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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程序

问题描述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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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杨老太太今年八十多岁,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疾病的困扰,身体和精神状况不容乐观,常年在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病因是脑梗死后遗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妨碍,又称“植物人”。

常年在医院的支出一般家庭是承担不起的。杨老太父母、配偶孙某1早已去逝多年,紧靠一双儿女照顾。这双儿女也是孝顺孩子,为了支付杨老太的医疗费用,儿子孙某2把自己名下房子卖了,还想卖掉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子来筹集看病资金。

可是父亲已去世多年,办不了过户。经本律师分析后,决定委托本律师全权办理。

判决结果:判决认定杨某为无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某2为监护人。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案房产是登记在孙某1名下,是杨某与孙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1及其父母已经去世多年,孙某1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杨老太与其一双儿女是全部的法定继承人。

现杨老太成为了植物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律师根据孙某2的委托,代其向法院申请认定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子孙某2为监护人。

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主张后,其子可持判决书代表其母参与继承孙某1的遗产分配、及过户等事宜。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

第一,是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其他近亲属为代理人。

第三,法院在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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