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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非上市公司股权,应该给谁法协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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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非上市公司股权,应该给谁法协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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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事项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属于公司登记事项,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及变更,并非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国务院尚未出台统一规定,目前,部分省市委托商业或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办理登记、备案事项。

因此,在未明确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统一登记机构的情况下,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应以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市场主体为协助义务人,法院向股权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即构成有效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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