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咨询到军转干部分配至企业的安置待遇问题,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说企业安置能否直接套用党政机关的安置方法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企业的情况与党政机关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首先关于军转干部分配到企业待遇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做
个汇总。涉及这方面内容目前主要文件有两个。
文件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文件
三、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衔工资(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的百分八十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
附件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工资标准表。
副营职 十一级 副科级 每月工资一档到十档 152至256元不等。
该文件参考意义与存在的问题:该文件由于年代久远,虽未被废止,但是其是根据当时的工资标准进行测算,军队职务的四项工资之和较低,难以与现在的工资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直接参考使用。
文件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1月19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 中发〔2001〕3号)?
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文件参考意义与存在的问题:纵观《暂行办法》的全部条文,其中与军转干部分配至企业最为贴切的是第三十六条,但是第三十六条工资标准是否与军队时的职务等级相互适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而且三十六条这一条与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有着明确的差异,三十六条分配至企业的待遇这里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写明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有关规定执行,这方面内容仍然需要参照国发(1995)19号文件,当然也需要参照各个企业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二、企业的工资待遇是否按照不低于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
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我们先看《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
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
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上面我们已经列出了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企业的职务级别的划分与党政机关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能简单的按照党政机关的划分方法进行确定,党政机关的处长、科长等职务称谓并不能直接套用至企业,绝大部分企业并没有这些称谓,实质上这种称谓也是党政机关专属设置的,而军转干部的职级和岗位实际是根据其职业技能并结合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进行确定的;
《暂行办法》“所谓的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实质上我国立法对这方面并不是十分全面具体,其中国发(1995)19号文件 的文件是一个重要参考,但是国发(1995)19号文件是按照当时的工资数额给出的参照标准,并不能直接照搬,但是企业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就显得格外重要了,这当然就需要结合企业的有关规定了。
企业拥有对工资待遇的分配自主权,对于工资待遇分配方法国家法律对于企业并不做强硬的限制,甚至企业发放的待遇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院也不会直接对工资发放做出要求;
而且企业分配形式存在明显的多样化,每个企业的行业性质不同、生产经营模式差异很大,工资制度和标准都会按照与企业性质、生产模式相适应的标准来制定。
综上所述,党政机关的职级称谓不能对企业直接套用,各个企业经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对职工做出合理的岗位设置。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作为企业职工待遇应该相同,但是不排除政策对军转干部退休待遇的优待,这是各地政策的问题。待遇和取保还是不一样的。区别就是志愿兵的待遇肯定没有干部的好,目前没有退伍企业的志愿兵享受军转干部待遇的政策,不享受同等生活补助的。区别如下:1、服役期不同:以前的志愿兵现在叫士官,现在部队里的士官是指服役期已超过2年并且自愿留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士兵,和部队签定合同,按月拿工资。退伍分配工作的士官需要服役12年以上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年来,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普通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进程,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也随之解决,但是,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与地方政府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相比,总体水平偏低的现象依然存在
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经商办企业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12-27 颁布日期:2004-12-27 文号:银监党发[2004]2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2004-01-20 颁布日期:2004-01-20 文号:国办发[200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一)我省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企业工资制度自主确定,各企业之间的基本工资制度和基本工资构成不尽一致,因此,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经批准分配到地方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确定办法全省不便统一规定,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基本工资制度和基本工资构成自行确定其基本工资待遇。凡已将1979年以来国家规定的各种物价补贴纳入基本工资构成的企业,可按照不低于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8-09-29 颁布日期:1988-09-29 文号:民[1988]安字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83-05-23 颁布日期:1983-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分析: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的标准,各省政策具有差异,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如浙江省,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法律依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退休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5-09-06 颁布日期:1985-09-06 文号:组通字[1985]4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4-09-29 颁布日期:1994-09-29 文号:组通字[1994]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杭州市区安置:1.原籍或入伍地是杭州的。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杭州的。3.配偶随军后取得杭州常住户口满两年的(包括萧山和余杭区,不含其他五县市)。4.配偶因其他原因取得杭州户口的,可比照随军条件进杭安置。5.父母在杭州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6.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父母在杭州有常住户口的。7.未婚的,其父母在杭州有常住户口的。8.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7-03-18 颁布日期:1987-03-18 文号:国办发[1987]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11-15 颁布日期:1991-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11-03 颁布日期:1999-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除了犯罪时和犯罪后被不长不调工资对退休后养老金的影响外,退休后的养老金不受其他影响。
中央纪委办公厅对湖南省纪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11-03 颁布日期:1999-11-03 文号:中纪办[1999]18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12-14 颁布日期:2010-12-14 文号:国税函[2010]62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