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于2008年11月14日到被告甲科技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自行参加了社会保险。
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共计支付养老保险费用24103.2元、医疗保险费用1400元、档案费372元。2013年8月16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原告于2014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赔偿因不能补缴社会保险的损失111636元及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
劳动仲裁部门先裁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费用,该裁决已生效;后又作出仲裁决定书,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不能补缴社会保险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不能补缴社会保险的经济损失36996元并支付赔偿金18498元。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尚未享受保险待遇,其损失尚不确定,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故原告虽然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其诉求被告赔偿其自行支付的保险费用,于法无据,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不能补缴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范围限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征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本案中,王某主张因甲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自行交纳了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档案费25857.2元,甲科技公司应赔偿其该费用,并因此支付其赔偿金13937.6元。
因本案系因甲科技公司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争议,故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对王某的起诉应不予受理。据此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并驳回王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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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摘要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的,法院应如何处理?以案说法 劳动者于2008年11月X日到用人单位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9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14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不能补缴社会保险的损失XXXX元及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
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一、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被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媒体爆光等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六条。二、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您好,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
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一部分则是相当于劳动者日工资收入 200% 的法定补偿。法定补偿部分属于一种福利性补偿,而非劳动报酬。 法定补偿的本质是对劳动者应获得而未获得的福利假期的补偿,无法与当年度某一个时间段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对应,仅能与劳动者本应享受的福利假期数量进行对应;另外法定补偿的计算方式由行
基本案情:2017年1月,赵某通过某平台公司手机APP申请成为外卖骑手。该平台公司的区域代理公司与赵某签订了《外卖配送服务代理合同书》,约定双方仅构成外卖配送代理承包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赵某按照平台公司下发的接(抢)单配送工作流程,进行外卖配送工作,代理公司对赵某等外卖骑手的工作质量、工作制度等进行管理并发放劳动报酬。2020年2月,由于工作原因,赵某被封号并退出手机AP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3、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
答:劳动者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补缴了社保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承担其垫付的社保费用?答:不予受理。待有新的口径再行处理。
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可以由劳动者本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如果对劳动仲裁的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对方不履行劳动仲裁确定的义务,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更多复杂的劳动仲裁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在员工没有严重违法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下,如果和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辞退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常见的劳动争议类型有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 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员工自行缴纳社保费后是否可向单位追偿 可以。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途径进行维权:一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
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1、关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是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具体赔偿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2、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
通常情况下,发生劳动纠纷后,首先双方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劳动维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再就业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的一定数额货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劳动者面临重新就业的问题,给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助,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
一、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有什么要求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二、职业病如何认定1、确定合格的执业医师。根据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从第四十条的规定看,这两种情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不需协商一致。理由如下:从条文文意看,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一般签订几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可以依法约定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
【案情概要】梁某于2006年3月1日到某集团公司处上班。2015年11月,某集团公司开始欠发梁某工资;2016年3月23日,某集团公司仅为梁某结清了欠发的2015年11、12月工资。随后,梁某主张要求解除劳动;并要求补发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拖欠工资1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身份上不平等,而且劳动者并没有分享到用人单位的利润,一般如果劳动者因为重大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100%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会认为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上有漏洞,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判决。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故意的,或者劳动者有非常明显的重大失误,且劳动者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也可以通过委托律师,通过书面方式确认下来,作为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