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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直接减征”的会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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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直接减征”的会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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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见上),我们可以判断企业享受直接减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处理(详见“直接免征”中的分析),其会计处理如下:

一、按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按照直接减免缴纳增值税时

(1)本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2)本月上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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