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领域安装智能设备属于个人自由,但这也同样带来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如何在保护居民隐私权的同时也保护居民的自由处分权,这考验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精神的领会和对个案利益的把握与裁量。
案情介绍:
小春与大宇是邻居,两家入户门东西相对,相距约2.29米,中间为楼道,楼道南端为电梯,北端为楼梯。大宇在其入户门的猫眼处安装了电子猫眼摄像头,门锁也更换为智能门锁,有显示屏,内置有摄像头,具有拍摄功能。
小春觉得大宇安装的电子猫眼和智能门锁都有摄像头,会自动抓拍,能拍到自己家人进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与大宇交涉过几次。
大宇遂在楼道内安装了一个可拉动的帘子。
但小春仍感觉自己一家受到监视,隐私权受损,且大宇安装的帘子既侵犯其活动空间又影响消防安全。小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判令大宇拆除安装在自家大门上正对小春家大门的监控摄像设备,删除监控摄像设备内存储的涉及小春的影像信息,停止侵权;
2.判令大宇拆除在两户之间楼道公共区域安装的拉帘,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3.判令大宇就侵权行为向小春道歉;
4.判令大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一审:
一审法院经现场勘验,大宇安装的电子猫眼内侧(屋内)有长约5厘米、宽约3.5厘米的显示屏一块,自猫眼显示屏可以看到小春家的大门处,智能门锁内置的摄像头激活后可以看到小春家大门的上半部分。
小春提交了大宇家智能门锁的说明书,显示具有抓拍功能。
大宇表示,安装的智能猫眼并未存储小春的影像资料,同时自己的电子门锁也没有监控功能,上面的摄像头也是为了用于人脸识别开锁的,而且只有在门锁密码输入错误超过一定次数后才会启动抓拍功能,平时不会主动拍摄。
一审法院认为,隐私权系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大宇家门口系小春出入家门的必经之地,大宇安装在门外的智能猫眼带有摄像功能,可对小春出入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进行拍摄,上述信息与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的范畴,故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小春的各项主张,一审法院分述如下:
一、小春主张的拆除智能猫眼设备、停止侵权的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大宇关于该智能猫眼未启动自动拍摄功能故不侵害小春隐私权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该智能猫眼所拍摄的属于公共区域,且其存在自动拍摄功能,对小春的私人生活及心理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其生活安宁,故该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小春主张的拆除智能门锁一节,根据双方认可的门锁说明书,该智能门锁虽存在摄像及存储功能,但该功能非监控功能,且其抓拍存储功能仅在密码输入错误时启动,故该主张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小春主张的删除所存储的信息一项,未举证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小春主张的拆除拉帘一节,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大宇虽辩称此举系为解决小春所担心的智能猫眼拍摄问题所实施,但一审法院认为该拉帘设置于公共区域,且对小春的日常出行、出入电梯造成不便,同时对于双方使用防火楼梯也造成不便,故该拉帘应予以拆除,大宇此举措施不当,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五、小春主张的赔礼道歉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
一、大宇拆除其安装的智能猫眼设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大宇拆除安装的拉帘,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小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二审:
小春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提出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2.支持小春要求拆除智能门锁的请求;
3.支持小春关于删除摄像设备内所存储的涉及小春影像信息的请求;
4.支持小春要求道歉的请求。
大宇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小春的上诉请求。虽然摄像头对着对方大门,但摄像头捕捉的是有实施行为的人,而且做了加帘处理,不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一、大宇家智能门锁抓拍图像是否侵犯小春隐私权;
二、大宇家智能门锁人体感应是否侵犯小春隐私权;
三、大宇是否需要拆除智能门锁、删除摄像设备内所存储的涉及小春影像信息、赔礼道歉。本院分别予以评析。
一、大宇家智能门锁抓拍图像是否侵犯小春隐私权
对于智能门锁抓拍图像是否侵犯小春隐私权的问题,本院主要从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方式、内容、目的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方式是被动的,而非主动的。抓拍功能正常运转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系统开启抓拍功能;二是人脸、手掌、刷卡、密码、指纹多次验证错误。
在人体感应功能关闭的情况下,只有触碰智能门锁尝试开锁才能引发抓拍。小春家人进出家门、坐电梯、走楼梯等在10层公共区域活动不会被摄像头抓拍。
其次,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内容主要是开锁人的头像,而非小春家图像。触碰智能门锁才会引发摄像头抓拍,一般情况下,开锁人在智能门锁摄像头和小春家入户门之间,开锁人会起到一定的遮挡作用,摄像头抓拍形成的图像不会过多涉及小春家。
从方向上看,智能门锁激活后可以看到小春家大门的上半部分,即便拍照时碰巧遇到小春家开门,这种抓拍的概率较低,尚不足以认定构成对小春隐私权的侵犯。
再次,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目的主要是安全防御,而非图像采集。抓拍功能主要是防止有人恶意开启或破坏门锁,抓拍前会有监控提示,明确告知恶意人员有监控,警示、劝阻恶意人员停止企图进入室内或破坏门锁的活动。
抓拍功能留存的图片主要是留存开锁人信息,为后续的维护个人权益提供线索。虽然抓拍的图像内容可能涉及公共区域信息,但是,抓拍图像的目的不是为了采集信息、恶意收集他人隐私。
因此,大宇家智能门锁抓拍功能系被动启动,抓拍内容主要是开锁人图像,目的主要是安全防护,该功能不侵犯小春隐私权。
二、大宇家智能门锁人体感应是否侵犯小春隐私权
本案中,大宇家智能门锁感应系统可以开启或关闭,在关闭状态下,智能门锁无法感应门外人体信息,此时不侵犯小春隐私权。
但是,在开启状态下,智能门锁是否侵犯小春的隐私权,关键是判定感应系统是否侵害小春的私人生活安宁、是否侵扰小春的私密空间。
人是群居的社会性动物,有时需要社会交往,有时希望个人独处。在个人独处时,大部分人都希望安静恬淡、不被打扰,享受属于个人的时光。
绝大部分人都不愿意自己的行动轨迹被记录、自己的生活被监控、自己的房屋被监视。哪怕仅仅是存在被监控的可能,也会引发人们内心的不安、精神的紧张和心理的恐惧。
首先,智能门锁可能记录小春家人出入家门信息。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察情况可知,电梯位于楼道公共区域中间部位,电梯按钮在电梯西侧、偏向大宇家入户门。
楼梯上下行通道在电梯对面。智能门锁感应的有效距离是0.5米左右。在感应功能开启的情况下,小春家人无论是坐电梯还是走楼梯,都有可能会触发大宇家智能门锁感应功能,引起智能门锁进入开锁比对程序,智能门锁会记录开锁时间。
对于小春家人来说,出入家门信息属于不愿被他人了解的个人隐私。
其次,智能门锁感应功能可能导致小春家人不安。智能门锁自动感知人体信息,自行启动摄像头拍摄程序,智能门锁屏幕会显示楼道及小春家入户门上半部分图像。
小春家人无论是进出家门还是进出电梯,都可能碰到门口的摄像头启动,同时伴随着摄像头灯光亮起、智能门锁屏幕显示小春家人图像。
从常情常理看,无论是谁,家门口频繁启动的摄像头都会让人处于不安之中。
因此,在感应功能开启的情况下,大宇家智能门锁感应系统可能会记录小春家人出入信息,让小春家人处于一种被监控的状态,侵害小春家人正常生活的安宁,侵害小春隐私权。
而在智能门锁感应系统关闭的状态下,智能门锁不主动开始摄像头拍照功能,不自动开始人脸识别功能,不侵害小春隐私权。本院已向双方释明,大宇应关闭智能门锁感应功能,不得擅自开启感应功能,否则构成对小春隐私权的侵害。
三、大宇是否需要拆除智能门锁、删除摄像设备内所存储的涉及小春影像信息、赔礼道歉
关于拆除智能门锁,本案中,大宇家智能门锁感应启动功能侵害小春隐私权,应予关闭。在智能门锁感应功能关闭的情况下,不侵害小春隐私权,即无拆除之必要,还可保留智能门锁的其他功能,故本院对小春拆除智能门锁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删除摄像设备内所存储的涉及小春影像信息,根据门锁说明书记载,智能门锁人体感应和人脸识别不会存储图像资料,仅在多次开锁失败后智能门锁才会留存图像资料,如前文所述,智能门锁抓拍监控一般不会侵害小春隐私权。
小春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摄像设备内存储的涉及其影像信息侵害其隐私权,故本院对小春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一节,大宇并非故意侵害小春隐私权,并且采取了一定的方式降低损害,虽然拉帘的方式不妥,但可以反映出大宇的主观意图,大宇意在减少对小春隐私权的干扰和影响,故对小春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小春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全,处理结果不当,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大宇关闭其安装的智能门锁的感应启动功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四、驳回小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随着家居智能化的不断提升,具有拍摄、录像功能的智能家居设备越来越普及。在自家领域安装智能设备属于个人自由,但这也同样带来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
如何在保护居民隐私权的同时也保护居民的自由处分权,这考验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精神的领会和对个案利益的把握与裁量。
文书: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丁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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