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开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方针和目标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政府行为,必须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的办法,采取“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全面调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方针。
在充分调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制订保障办法。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他地方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启动;地给市、地区行署和州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在今年内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在1999年底以前建立起这项制度。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中不是非农业户口的成员以及服刑或劳教人员不在保障之列。
三、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生活费标准、失业救济标准等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坚持低标准起步,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并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逐步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四、家庭收入的核定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以城市居民户口为基准进行计算,内容提要包括:
1、各类工资、资金、补贴、津贴、农副业收入和其他劳动收入;
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
3、出租房屋、转让财产收入;
4、在大中专学校、技校读书或当技工、学徒的奖学金、奖励金、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收入;
5、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
6、各种救济金、保险金;
7、其它收入。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按当地规定的标准计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安抚性的各种优待、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救助性的各种救济金、补贴应计入家庭收入。
五、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
保障金以家庭为单位按月发放。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区(市、县)民政部门将保障金下拨到街道办事处(镇),获准领取保障金的家庭持证到街道办事处(镇)领取保障金。对“三无”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
其他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家庭月保障金=(当地月人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保障人口数。
六、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
对实施后确有困难的地州市,省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保障资金的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
七、配套措施
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教育群众体谅国家的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
各地要研究制定扶持鼓励保障对象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政策和办法,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要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安排下岗、待业和失业人员就业。
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允许、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保障对象必要的照顾。要大力倡导社会互助,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
八、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当作党的十五大以后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工作,多方筹集、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要认真调查测算本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人事、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为他们开展此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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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切实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本办法(试行)。一、优待对象(一)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低保政策外,凭《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享受本试行办法规定的优待政
一、襄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要办多久襄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认定的时限14个工作日。二、襄阳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审批流程怎么走(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二)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家庭经济
办事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申报条件:(一)持有我市常住城市户口;(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办理所需证件:1、书面申请报告;2、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3、收入类证明;4、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残疾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月标准。目前,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分别是: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经济开发区低保标准为480元/月武当山特区480元/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统一为400元/月。低保保障标准是保障线标准,不是发给每一户的资金补助资金。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属本市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第三条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怎样的下岗职 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应当按照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低保线。对达到低保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的规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新消息一、宁夏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7日上午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决定,今年起宁夏低保标准将从现在的城市每人每月300元、农村每人每年1930元,提高到城市每人每月380元、农村每人每年2400元。二、合肥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合肥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8年的户月人均460元调整为户月人均510元。三、淮安最低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应当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气(煤气、暖气、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物
一、成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下发相关通知规定,成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城区确定,不同城区标准不同,具体如下:1、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成都天府新区:家庭月人均收入550元;2、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龙泉驿区和郫县: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3、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和新津县:家庭月人均收入450元。二、成都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提高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有关规定和《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琼府〔〕6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提高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标准(一)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
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北京: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00元上调为520元;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340元上调为380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首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的每个环节,均必须以最低生活保障标
法律分析:得了癌症以后是否能够申请低保也是要看实际情况的,如果家庭本身就特别的贫困,收入也是非常的低,还没有子女,那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去申报低保的,但是也是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如果家庭本身收入就比较的高,而且是儿女双全,家里有各种代步工具,有各种电器,那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得了癌症也不能够去申请低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
低保发放时间具体如下: 1、低保钱每月10号前到帐; 2、但是有部分地区是每月中旬发放。还有部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月底发放。有的地区在每月的初、中、后十天分布,但一般在月底前分布。也有低保按季发的,也就是三个月发一次。一般会在当月4日前发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
你好,残疾人如果有收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就应当取消
1、保障对象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经查明后取消。 2、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邻居生活标准的可以取消。 3、保障对象及家人在保障期间,家庭添有高档消费品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移动电话、摩托车、贵重饰品、空调等,或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的可以取消。 4、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级公益性劳动的可以取消。 5、保
法律分析:不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长期存在下去。因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手段和政策措施,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但对于一个具体的低保户来说,就不一定了。因为低保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低保条件者,纳入低保范围,正常地发放低保金;一旦低保户的家庭状况发生了向好的重大变化,就完全可以取消低保资格,停发低保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