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1999年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后无任何待遇,下岗失业后无职业,无生活来源。请问这种情况有什么法律解释?

问题描述

1999年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后无任何待遇,下岗失业后无职业,无生活来源。请问这种情况有什么法律解释?
1个回答

第五条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

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公司、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工人的身分。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薪水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

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第六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乡下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限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贴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准许,允予复员回乡。

第七条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判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本领的,或年满五十五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寓居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体的限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之前上报总参谋部。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