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幼儿园4岁男童赵某在如厕时不慎摔伤,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该幼儿园赔偿误工费、事发当月的托管费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因幼儿园已经支付了医疗费,故判决其赔偿误工费1300余元,驳回了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的父母诉称,由于事发时幼儿园厕所刚清扫完,地面比较湿滑,也没有老师看管,其子赵某在如厕时不慎摔倒磕在小便池的边缘。
刘女士认为幼儿园看管不力,致使赵某受伤,加之由于赵某年龄较小,缝合处在脸部,必须由家长24小时陪护。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幼儿园称,赵某在幼儿园发生的事情,其与赵某家人已经多次协商,也已经做了妥善处理,支付了赵某的医疗费。现赵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审案法官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赵某发生事故时仅有4岁零5个月,其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和对行为危险性的认知能力,日常生活依赖于成年人照管,故幼儿园应尽到监护义务。
幼儿园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全面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及义务,亦未能证明赵某受伤系意外事件,故法院认定幼儿园对于赵某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赵某要求幼儿园赔偿其母因伤造成的误工费,虽医院对赵某的病情并未提出护理要求,但是法院考虑到赵某年幼确需人照顾护理,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鉴于其虽提供单位证明以证明其母收入的扣发情况,但是并未提供完税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依据北京市当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并结合赵某休养时间予以判定。
另赵某要求赔偿当月托管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赵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赵某未构成伤残,该项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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