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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改建商住楼共有露天平台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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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改建商住楼共有露天平台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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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的露天平台属于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为全体业主共有。商住楼的业主擅自在通往露天平台的消防通道上安装防盗门,并在露天平台上修建鱼池、花台等设施,其行为属于擅自改建共有建筑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构成对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此情形下,其他业主有权要求该业主拆除妨害共有权利行使的设施。但是,若露天平台已经被批准作为绿化地,则业主修建的屋顶花园设施可不予拆除。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本案,龙江锦苑商住楼的露天平台属于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应为全体业主共有,并非由张X庭或者赖X安、付X丽专有。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赖X安、付X丽在取得302号房、303号房的产权后,擅自改变龙江锦苑商住楼的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其行为已侵犯了共有人的合法权利。

张X庭作为对露天平台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共有业主,其有权请求赖X安、付X丽拆除妨害其行使共有权利的安装于通往该屋顶楼梯间的防盗门。

但是,由于赖X安、付X丽将该共有部分修建为屋顶花园,符合被批准作为绿化地的规划设计要求,故张X庭不得要求拆除屋顶花园建筑物并恢复原状。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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