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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第六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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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第六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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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第六条处罚标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商品。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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