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我国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也日趋复杂,劳资矛盾、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表现在诉讼上便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据统计,山东省兖州市法院2003年全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为13件,2004年仅1-10月份,就已经受理41件,其中,工资纠纷9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21.95%,工伤赔偿3件,占7.3%,解除劳动关系纠纷24件,占58.5%,劳动合同纠纷案件2件,但参加诉讼人数达到21人,占劳动纠纷案件参加诉讼总人数的一半,同比受理案件数量增加了三倍以上,劳动争议已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来源。
笔者针对近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对迅速增加对现象及成因进行了调查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旨在本对地区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研究,与大家共同探讨处理这类案件的方法。
通过分析,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有如下几点新原因。(一)企业方面的原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多种经济成分的齐头发展,一方面,企业必须建立产权明晰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然带来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
近几年来,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引发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及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的争议不断出现。另一方面,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特别是外资、私人企业的用人机制不尽规范,重效益轻权益的也是特定历史时期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
(二)劳动者方面的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独立利益日益明显区分,矛盾也增多,加上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深入和舆论的有力引导,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维权意识随之增加,诉讼已成为在劳动争议中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
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较快,也是我国劳动体制改革、用工条件正在完善的表现。(三)体制方面的原因。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形成于1980年代,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劳动关系上的利益分歧很小,劳动纠纷数量少,关系也相对简单,大部分可以经调解或仲裁解决。
近年来劳动纠纷大幅增长,劳动争议的仲裁率逐年增加,由于仲裁前置体制的设计,劳动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实际处于中间环节”的地位,仲裁要服从审判,这一方面可能使仲裁机构缺乏积极性,只为履行程序而一裁了事,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功能;
另一方面,大量劳动争议经仲裁后又诉诸法院,没有发挥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分流争议案件、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的作用。
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几点想法:(一)加强劳动监督和劳动监察。这虽然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之外的问题,但劳动监督和劳动监察,是解决劳动纠纷问题的源头”,从源头”入手处理劳动纠纷,不失为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捷径,正所谓开源节流”。
在实践中,许多劳动争议的产生,往往因为忽视劳动监督和劳动监察不力造成的。加强劳动监督和劳动监察,对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来说意义也是重大的。
(二)完善劳动调解制度,拓展劳动争议解决的渠道。实践证明,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大力推广调解制度,是很见成效的。在调解组织上,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机构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的调解委员会、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劳动行政部门等的作用,在仲裁、审判过程中也应广泛应用调解方式。
我院2003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适用调解结案的占结案总数的69.43%。截止到今年10月份,调解结案率达到78.06%,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俱佳。
(三)规范、健全劳动仲裁体制及劳动审判制度,理顺仲裁与审判的关系。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则不得再行起诉;
劳动仲裁两裁终局,对一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按民事诉讼程序两审终审。这一模式应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理想选择。
这样一来,一是可以分流劳动争议案件,减轻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各自的工作压力;二是对于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寻求及时的救济;
三是可以增强劳动仲裁的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
常见的劳动争议类型有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 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劳动争议对用人单位的影响:1、最直接的就是输了官司的经济赔偿,100件劳动争议案件,几乎100件都有经济赔偿诉求。2、搜集证据、开庭、上诉,费神费力,这都只能算是小事。3、对企业内部员工管理的影响,与员工打官司还输了赔钱,其他员工肯定会有想法的。4、有劳动争议案件,网络上能够查到,对企业形象不利,对业务合作、招聘等都有影响。5、劳动争议极具传播性,就像上述案例一样,容易引发群体性争议,企业将成为劳
劳动争议纠纷找哪个部门比较好劳动仲裁处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先拨打12348。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一审流程 (一)立案 1、诉讼请求一般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但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另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组织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一般要求劳动仲裁委开具送达证明。证据都有一个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法官和对方可以不理睬。证据务必在举证期限前交法院并取得回执,注意蔡开剑律师没有让你在立案时交,这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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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有诉讼时效的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况,可以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最长时效20年的规定。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劳动争议仲裁员错误有什么责任《办法》要求,劳动仲裁员出现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的将被追究责任。列入到追究责任范围内的行为包括:1、违反规定,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2、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因过失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3、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4、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幅较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一庭经与省劳动仲裁院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
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有哪些方式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
一、劳动争议案件是否有诉讼时效劳动争议案件有诉讼时效的,但劳动争议一般先申请仲裁,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书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
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流程: 1、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果认为需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就应当向所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才能考虑是否受理。 申请调解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进行非法干涉、限制和剥夺。根据工作规则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
法释〔2021〕14号 (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4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其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明确答复: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结合到本案,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
一、问题引入个体工商户: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上述两种企业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上述两类用人单位不是法人单位,业主或投资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需要明确承担责任的用工主体。 二、司法实务中
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是在仲裁之后提起诉讼的,则诉讼时效只有15天,如果直接提起诉讼的,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廖某秀,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某某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巫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媛媛,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某秀与被告重庆某某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繁,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媛媛到庭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没有诉讼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一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二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三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1 请求法庭依法判定 要求原告xxxxxx合情 合理 合法 2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四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所提问题提出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