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9日,用人单位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原告来某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平安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项目名称为徐矿城二期B地块项目,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为每人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人5万元,保险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原告来某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
2020年10月14日,原告来某某在该项目工作时右眼被飞溅的木块击伤,经医院诊断为右眼机械性眼外伤(右眼球破裂、右眼无晶体状等)。
后徐州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来某某为工伤,经鉴定为工伤六级,原告来某某通过劳动仲裁获得工伤赔偿。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告委托笔者代理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暂定20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保险公司申请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来某某的伤残程度按照两种标准均为七级伤残。
二、实务界的不同见解
因来某某已获得工伤赔偿,关于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及怎么赔,委托人在咨询笔者之前,已咨询过多个律师及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得到的答案大相径庭:
1、关于赔不赔:
委托人所咨询的部分律师及保险公司从业人员认为建工团体意外险是替雇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保险,将该险种等同于“雇主责任险”,从而认为来某某已经获得工伤赔偿,不能获得双份赔偿,本案中建工团体意外险拒赔合法。
2、关于怎么赔:
部分律师认为来某某的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都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其中伤残赔偿金按照普通人身损害的计算方式计算(即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三、笔者的观点
1、关于赔不赔:
建工团体意外险设立初衷就是为了转移建筑企业风险,只是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施行,工伤保险替代了建工团体险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防止部分企业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而欲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故在劳动者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仍享有保险金,即可以“双重赔偿”,劳动者可获“双重赔偿”的意义还在于,企业是让劳动者能有归属感,形成长期、固定的关系,从而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创造更大价值。
因此,公司购买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一种福利待遇,是商业补充性保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应为劳动者并非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并不相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来某某给付保险金。
2、关于怎么赔:
笔者认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它包含多个个人意外伤害险。建工团体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所以承保建工团体险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承担赔偿义务。
按照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该保险包含意外医疗和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两个部分,其中伤残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的多少取决于合同约定,伤残保险金的计算方式为: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10级为10%,10级至1级,每个等级按10%递增)。
因此,来某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伤残保险金,因来某某的医疗费用已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不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来某某随从亲属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听到我的解答后,当即决定将案件交由笔者代理,并当天与笔者所在的安徽权颍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手续。
四、案件争议焦点、审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1、争议焦点及审理经过:
本案起诉立案后,笔者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请求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来某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的书面申请,第一次开庭时保险公司认为来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经过开庭质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两种标准对来某某的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机构按照两种标准评定认为来某某均构成七级伤残。
第二次开庭时,保险公司认为来某某没有提供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保险性质的证据和资料,拒绝理赔。笔者认为保险合同关于提供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的资料,系加重投标人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不能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2、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万元、负担诉讼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延伸思考(结语)
本案中来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动关系,雇佣关系需要区别对待。雇佣关系中保险金是否抵扣赔偿款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在雇佣关系中,实际承建人与临时施工人均系自然人,实际承建人的赔偿能力有限,临时施工人的流动性大,双方关系的设立、解除往往是因为某工程的施工、完工,双方的关系是短期、临时的,故实际承建人为临时施工人购买建工团体险的目的是为转嫁风险,而不是为了提高临时施工人福利,应遵循“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
安徽权颍律师事务所刘玉良
2022年1月10日
来某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建工团体意外险和工伤可以“双赔”吗? 一、案情简介2020年6月29日,用人单位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原告来某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平安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项目名称为徐矿城二期B地块项目,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为每人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人5万
工作时受伤同时买了商业意外险和工伤险,发生工伤可以双赔吗可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其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可同时并存。如果发生工伤了,劳动者一方面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同时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
交通事故和工伤在某些情形下是竞合的,但是我们发现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当事人自身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或者单位意图逃避自身责任等情况,当事人很难将双赔落到实处,本文针对此类情况下的伤者,详细讲述交通事故和工伤的双赔问题。 (图片来源于网络)一、双赔案例:张某某在某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某经入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经内固定手术治疗后出院。事发后不久,张某某家属立即咨
交通事故死亡和工伤赔偿不全是双倍赔的。(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
需要。法律鼓励企业为员工办理团体意外险,但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职工发生工伤之后,依然有权向企业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即使已通过团体意外险获赔部分,亦不得从工伤赔偿中扣减。
交通事故和工伤在某些情形下是竞合的,但是我们发现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当事人自身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或者单位意图逃避自身责任等情况,当事人很难将双赔落到实处,本文针对此类情况下的伤者,详细讲述交通事故和工伤的双赔问题。(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条件可以参考主页文章《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属不属于工伤?》)一、双赔案例:张某某在某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某经入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
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我国机动车的数量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也随之增加。在第三方侵权且构成工伤事故的交通案件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关系,无论在理论和实务方面都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一、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双赔吗? 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
可以,在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之外其他赔偿项目均应获得双赔,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是可以双倍赔的,但需要一定的条件。根据最高院相关解释,因工伤事故或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在获得第三方民事赔偿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可以报,不会冲突,工伤属于社保,意外保险属于商业险,两处皆可理赔。二者不冲突,但是先后顺序不一结果截然不同:1、先报工伤,报完以后报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会扣除工伤保险已报销金额,相信这一点全国的商业保险都一样。2、先报商业保险,再报销工伤保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扣除商业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如果被商业保险公司收取原件的话,只需商业保险公司在复印件上盖章注明原件已收。简而言之:
单位买的团体意外险发生工伤后,当事人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还可以获得意外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赔付。如果单位只购买了意外险,而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单位也不能主张用意外险的保险金抵充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有:1.被保险人不同: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在职职工,投保人是单位雇主。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均是雇主自身。2.保险对象不同:雇主责任险保险对象是雇主应对职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意外险保险对象是职工的身体或生命。3.赔偿依据不同:雇主责任险赔偿依据主要是员工雇佣合同,团体意外险赔偿依据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4.保险金额不同:雇主责任险保额一般为职工年工资的一
现在许多为集体买保险的情况下会选择团体意外险。团体意外险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现在有的人会把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弄混,事实上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很大,那么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有哪些呢?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很大,雇主责任险赔的钱是针对投保者,也就是单位,是单位应该赔给职工的钱,而且职工在非
一、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围是: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因意外造成死亡,保险公司按照100%的比例赔偿保险金。如果附加意外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还应赔偿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附加意外住院津贴,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每天计算固定的金额赔偿住院津贴费用。二、团体意外险和个人意外险有什么区别团体意外险和个人意外险的区别在于:1.保险责任不同团体意外
意外险和工伤险的区别:1.保险性质不同。2.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同:意外险的法律基础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工伤保险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3.实施目的不同:意外险是通过顺应人们规避风险的要求而获取利润的一种经营行为;工伤保险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4.保费缴纳方式不同。5.保障范围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
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有:1.被保险人不同: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在职职工,投保人是单位雇主。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均是雇主自身。2.保险对象不同:雇主责任险保险对象是雇主应对职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意外险保险对象是职工的身体或生命。3.赔偿依据不同:雇主责任险赔偿依据主要是员工雇佣合同,团体意外险赔偿依据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4.保险金额不同:雇主责任险保额一般为职工年工资的一
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是什么定义不同:雇主责任风险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可以通过参加工伤保险和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转嫁雇主责任风险。这是两个类别的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保险序列,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中责任险序列。被保险人不同,团意险被保险人是员工;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是公司。《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
可以报,不会冲突,工伤属于社保,意外保险属于商业险,两处皆可理赔。二者不冲突,但是先后顺序不一结果截然不同:1、先报工伤,报完以后报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会扣除工伤保险已报销金额,相信这一点全国的商业保险都一样。2、先报商业保险,再报销工伤保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扣除商业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如果被商业保险公司收取原件的话,只需商业保险公司在复印件上盖章注明原件已收。简而言之:
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重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可以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
在各种各样风险当中,最不可预测的就是“意外”的风险了。因为意外事故的发生与人们的性别、年龄无关,是猝不及防的。小到雪后跌滑,大到交通意外,无法事先预知。因此,很多人会给自己投保意外险,而企业也会给员工投保工伤保险,以规避意外带来的风险。但由于对意外险和工伤保险的了解程度不够,还是有很多人难以区分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中的意外险。其实这两种保险看似很像,二者之间的区别还是很大的。下面,小编将为大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工伤9级享有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