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已对该市居住房屋租赁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规定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新规已于5月1日起实施。
除了居住人数和居住面积方面的规定,此次修改后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还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根据《办法,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此外,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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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一、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
1、需要原房屋房东、承租人到场。携带房地产证原件。到场各方携带身份证原件。2、办理流程: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区房地产交易核心。3、需携带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可以经下列程序进行房屋租赁登记:1、前往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2、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3、符合要求的,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所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可以经下列程序进行房屋租赁登记:1、前往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2、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3、符合要求的,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颁布机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则,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本办
市长张建国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5.12开始实施,省政府令第1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城市房屋拆迁
可以经下列程序进行房屋租赁登记:1、前往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2、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3、符合要求的,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生产经营车辆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租赁生产经营车辆的管理工作,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明确车辆租赁的职责权限、细化管理要求。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项目部经公司内部协调不能满足生产经营车辆使用需求的,允许所属各单位及其项目部租赁使用车辆,以满足经营生产需要。特制定本管理(以下简称为《办法》)。一、租赁内容的界定租赁生产经营车辆是指对车辆资产“物”的租赁,出租方提供车辆及车辆档案,不包括驾驶人员服务内容。其中
一、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6、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具体如下所述: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住建委起草了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现参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1月2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