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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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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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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释义】  开庭日期确定后,书记员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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