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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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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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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2)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4)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5)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6)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2、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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