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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子女户口随迁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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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子女户口随迁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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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规定子女户口随迁需要的条件

1、未成年子女;

2、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二、子女户口随迁的办理材料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父或母迁入深圳时的批准证明材料;

5、超过18周岁但未满20周岁的成年子女,须提交仍在普通中学阶段就读的在校证明。

三、子女户口随迁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不能随便迁移,要迁移户口,必须符合户口迁移的相关政策,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迁移,办理未成年子女户口随迁,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父母结婚证等材料。

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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