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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将良性肿瘤错诊为恶性肿瘤,但并未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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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将良性肿瘤错诊为恶性肿瘤,但并未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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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9月30日,李某因“滑冰摔倒致右上肢疼痛、活动受限2天”在甲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肱骨骨肿瘤伴骨折。

患者李某认为:医方将患者疾病良性肿瘤错诊为恶性骨巨细胞瘤,医方的错误诊断又导致错误的放化疗;骨巨细胞瘤是临床常见的、潜在的恶性肿瘤,免疫组化检测是协助肿瘤病诊断和鉴别的主要方法,医方当时没有进行免疫组化标志和分子生物学检测。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认为医方的放化疗符合诊疗规范、医疗原则,没有造成实质性具体损害后果错误。

1.骨巨细胞瘤是临床常见的侵袭性潜在恶性的骨肿瘤,确有一少部分骨巨细胞瘤的表现和生物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恶性肿瘤,占到10%左右。

2.组织病理学是诊断肿瘤性质的金标准,临床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影像学及病理结果诊断为骨巨细胞癌未违背医疗原则。

3.骨巨细胞瘤与富于细胞性纤维组织细胞瘤均可接受术后放疗,减少局部复发;病灶刮出手术对肿瘤组织的清除能力有限,为减少骨肿瘤复发,给予术后放疗符合医疗程序。

4.医院方对于病理诊断上存在的不足,对于病情和后续治疗的治疗,不能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客观上对患者知情同意存在不利的影响。

法院认为:

首先,甲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对肿瘤的病理属性诊断需经过长期临床观察,甲医院对原诊断结论的修订,系基于较长时间的临床观察后,以审慎态度重新作出的判断,不能因为原诊断结论被修订即认为其诊疗行为具有过错。

其次,经过对李某的右肱骨上端骨肿瘤治疗后复查,原病区未见骨质破坏、骨膜反应、断端骨性愈合,对位对线好;目前恢复可,局部放疗并无实质性具体损害后果,故鉴定意见并未证实甲医院的诊疗行为对龚某存在损害后果,相反,李某的疾病因甲医院的诊疗行为得到有效治疗。

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本案病例实际并无其他替代方案可供选择而只能选择放射治疗,故并不因该诊断不足对患者的知情同意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即便甲医院存在告知不足,因并未造成龚某人身损害,则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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