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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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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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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三、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四、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二、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三、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四、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五、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综上,我国《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年龄限制的规定主要是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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