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镇原县。
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宿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姚XX,男,1979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姚XX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王XX、宿XX,被告人姚XX及其辩护人卢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XX伙同姚XX在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非法组织黄X、王X、夏X、杨X向他人出卖血液。
被告人张XX、姚XX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姚XX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姚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XX、姚XX的供述及辩解,证人任X、黄X、王X、夏X、杨X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姚XX共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姚XX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姚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在审查起诉及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姚XX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谭轶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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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简介:本案中被告人从苏州组织人员来到上海,参加上海市某居委会组织的献血活动,从中营利,在尚未开始献血活动时,即被抓捕。被告人在两年前曾因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判刑一年。本案最后结果是:定为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辩护要点:本案中,我作为辩护人一直在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因为本案所涉献血人员最终是向正规的血站进行献血活动,不会影响国家用血安全,收取部分费用是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来建立我国的血液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卫生部发布,I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依该管理办法,开展采供血业务,只能由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所谓采血是指
什么是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非法组织卖血罪包含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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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某农场、某养殖场、某种植园等项目为名,吸收公众资金近2亿元。其中汪某作为公司业务员个人吸收300余万元。后经群众报案,2018年9月,汪某等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获。经汪某家属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指派马志刚律师提供辩护。裁判结果2019年10月19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成立非法组织一般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法律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如果法院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的被非法吸收的“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司担任员工必然构成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首先看一份无罪判决。审理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案件类型: 刑事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日期: 2014-09-05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财务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9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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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