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上海)赔偿标准(江苏省)赔偿标准(苏州工业园区)支付主体工
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25个月
三级:23个月
四级:21个月
五级:18个月
六级:16个月
七级:13个月
八级: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1、上海特别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24个月(即93504元);
二级伤残×22个月(即85712元);三级伤残×20个月(即77920元);四级伤残×18个月(即70128元);
五级伤残×16个月(即62336元);六级伤残×14个月(即54544元);七级伤残×12个月(即46752元);
八级伤残×10个月(即38960元);九级伤残×8个月(即31168元);十级伤残×6个月(即23376元)。(《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55条)
2、“本人工资”定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
(1)江苏省:本人工资计算时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40条)
(2)上海市:没有类似江苏的上述规定,但经咨询12333,如员工入职未满一年的,也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如不足1个月且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社保的,具体本人工资数额以社保局核定的为准。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36条、37条/上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9条、40条、41条/江苏:江苏省无详细规定,故适用国家标准/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21条、22条23条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85%
三级伤残:80%
四级伤残:75%
一到四级:(1)发放条件: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上海特殊规定: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9条)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60%
五到六级:(1)发放条件: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36条/上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9条、40条/江苏:苏省无详细规定,故适用国家标准/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21条、22条
一级到四级: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用人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及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 上海市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六级: ×15个月 ×15个月
七级: ×12个月 ×12个月
八级: ×9个月 ×9个月
九级: ×6个月 ×6个月
十级: ×3个月 ×3个月
(2)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20万 9.5万
六级: 16万 8.5万
七级: 12万 4.5万
八级: 8万 3.5万
九级: 5万 2.5万
十级: 3万 1.5万
(1)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特殊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但实践中,只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均需要支付。
(3)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不足4年的,60%;不足3年的,40%;不足2年的,20%;不足1年的,1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解除)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经咨询上海12333,这种情形下将仍然按照全额支付;
经咨询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局,实践中不管因何原因解除的劳动关系,一律将按照比例扣减后支付)。
(4)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上海市201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具体数额,但2018年度上海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765元,12333说可以参考这个标准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0条、41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7条、28条、《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8条、《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22、23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工
伤
医疗费和康复费用
医疗费:符合国家和上海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相关目录:(1)国家:《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上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上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3)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上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4)国家:《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上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康复费: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目录:国家:《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上海:《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医疗费:符合国家有关目录、标准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康复费:符合国家有关目录、标准
(《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
没有特殊规定,参照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48条要求符合国家有关目录、标准,故同左边江苏省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33条工伤保险基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上海社保局规定,目前标准为20元/天
沪人社规(2018)12号
江苏各地区有不同规定,实践中需咨询各地社保局
实践中标准为20元/天
未规定,电话咨询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局
工伤保险基金交通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经咨询上海12333,虽然没有规定不能坐特殊交通工具,但还是建议,如果需要乘坐特殊交通工具的,还是事先去社保中心柜台询问一下比较保险。
食宿费:到外省市就医的,根据上海社保局规定,目前标准为150元/天。
(上海市社保局网站便民问答栏目)
江苏各地区有不同规定,实践中需咨询各地社保局交通费:乘坐普通交通工具的,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但,如果因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非普通交通工具的,必须事先经过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局审批备案后再乘坐,方给报销。
经咨询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局,虽没有文件规定“普通”和“非普通”交通工具的具体范围,但是,长途大巴、火车等属于普通工具,飞机属于特殊交通工具。
食宿费:到外省市就医的,目前标准为150元/天。
(苏州工业园区未规定,电话咨询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局)
工伤保险基金辅助器具费符合《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本区域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
上海:《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江苏:《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苏州工业园区:没有查到特殊规定和目录,参照适用苏州市的《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停工留薪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①工伤医疗费用,即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②康复性治疗费用;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上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江苏:江苏地区没有特殊规定,参照适用国家规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19条)
用人单位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1)享受条件: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才享有
(2)2018年度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843.67元;上海市尚未公布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具体数额,但2018年度上海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765元,12333说可以参考这个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8条、《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20条
工伤保险基金
1-10级伤残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2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3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4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5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6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7级伤残本人工资×1
现工伤在日常生活中特别常见,经常有人咨询各级工伤该如何赔,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现杨小珍律师作一个统一的汇总: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
一、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标准5.1 一级5.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1.2一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
一、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内容如下: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10级工伤赔偿标准内容如下: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
10级工伤赔偿费由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出。个人申请工伤等经过伤残等级的鉴定确定为10级的,首先用人单位是需要承担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待遇的。其次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
第一篇: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
第一篇: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
工伤赔偿标准,即依法为受伤职工及其亲属制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只要能够认定为工伤,均能享受工伤待遇。但部分项目的赔偿金额每年都在更新,因此,掌握最新的赔偿标准十分必要。我们团队整理了2022版最新的工伤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方法,供实务中参考。 工伤赔偿项目 ●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14) 及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会发布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2晋级原则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4.4门类划分 4.5条目划分 4.6等级划分 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本文共分两篇,一是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二是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工伤赔偿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
宁夏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2019年)第一篇: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
概述:1、2020年10月1日,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20〕14号)正式实施,云南省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即工伤待遇全省统一,之前仅是地州分别统筹,各地州工伤待遇标准不一)。2、2021年11月10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 24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
法律分析1-10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为: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
1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一、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注:一到四级伤残单位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工伤1-10级及工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
1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一、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注:一到四级伤残单位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