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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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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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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级伤残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2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3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4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5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6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7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8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9级伤残本人工资×09个月10级伤残本人工资×07个月

2、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如下:伤残等级1-6级伤残津贴标准1级伤残本人工资×90%2级伤残本人工资×85%3级伤残本人工资×80%4级伤残本人工资×75%5级伤残本人工资×70%6级伤残本人工资×60%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标准如下:伤残等级赔偿标准5级伤残20万元6级伤残16万元7级伤残12万元8级伤残8万元9级伤残5万元10级伤残3万元4、一次性伤残救业补助金

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标准如下:伤残等级赔偿标准5级伤残9.5万元6级伤残8.5万元7级伤残4.5万元8级伤残3.5万元9级伤残2.5万元10级伤残1.5万元5、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三期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没有规定,可参照停工留薪期间

出院至鉴定期间护(停工留薪)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确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请人护理。

如果职工家可属护理的,以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支付。

鉴定后护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7、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8、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11、工伤复发费用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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