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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异地居住或到国外定居,能否领到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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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异地居住或到国外定居,能否领到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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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是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后居住在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员。2001年劳动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1 条规定这类人员经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社保机构通过邮局、银行寄汇本人。

寄汇费由其个人负担。为防止假冒他人名义领取,异地领取养老金需要进行资格认证,每年进行一次。2004年 6 月劳动保障部发布《关于对异地居往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第 3 条规定异地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基本流程是:(1)确定认证时间;

(2)发出认证通知;(3)办理认证手续;(4)反馈认证信息;(5)处理认证结果。从而,规范了认证工作,简化了认证手续,只需要有退休人员所在的居委会出具一个当事人健在的证明即可。

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国内的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也可以委托社保机构将养老金通过邮局、银行寄汇到国外,寄汇费由其个人负担。

这类人员每年须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

目前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组织发放或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代发养老金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规范,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三、制定程序,规范管理开展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认证时间。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发出认证通知。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内容包括:致退休人员的慰问信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

慰问信中要告知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为方便退休人员反馈认证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印有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邮政编码的信封及邮票一并寄给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

(三)办理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证。

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协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退休人员本人。

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

退休人员死亡,或者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应由其亲属提供相关证明。在资格认证工作中,要注意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和退休人员自我管理、互助服务组织熟悉社区居住退休人员情况的优势,必要时可请他们协助核实有关情况。

(四)反馈认证信息。办理资格认证后,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认证结果处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表后,要认真复核,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应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发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或经催办反馈了认证信息并被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停发、暂时停发、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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