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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和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抢栽、抢种及抢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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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和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抢栽、抢种及抢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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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已失效)第9条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上述规定将抢栽、抢种以及抢建行为和正常地使用土地的行为在时间上进行了区分。

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为时间点,在此之后在拟征地上的栽种行为和建筑行为视为抢栽、抢种和抢建的行为,不予补偿。

有些地方也出台了具体的法规,如长春市政府在2013年发布了《长春市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和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暂行规定》,其中第2条和第7条指出,在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抢建温室、大棚和抢种花草、苗木等属抢建抢栽抢种行为,对此会进行相应的核查和执法。

银川市2010年公布的《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也规定,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树木,将不会得到补偿。

因此,在征收公告已经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不能够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

 

法律依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已失效)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长春市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和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全市范围内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进行全面核查,查处违法用地,整治以抢建抢栽抢种为名,骗取征地补偿等行为。

第七条 在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抢建温室、大棚和抢种花草、苗木等属抢建抢栽抢种行为。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2003年1月1日以后,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私自取土,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积土的,土方不予补偿;

(四)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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