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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单位有一员工得了重度抑郁,已休完6个月的医疗期,但仍未痊愈我单位的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补偿办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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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单位有一员工得了重度抑郁,已休完6个月的医疗期,但仍未痊愈我单位的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补偿办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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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全文如下:“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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