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从红黄蓝幼儿园发生疑似性侵幼儿、家长涉嫌诬告事件

问题描述

从红黄蓝幼儿园发生疑似性侵幼儿、家长涉嫌诬告事件
1个回答

  谈刑事立案

  2017年11月23日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发生性侵幼儿被家长报案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11月24日当事幼儿园发布《声明》,声称幼儿园已经将相关监控资料和监控设备提供给了警方配合调查,并且院方针对有人涉嫌诬告陷害也已经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对于家长报案涉嫌虐待性侵幼儿案和幼儿园报案家长涉嫌诬告案,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的流程及相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一、案件受理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必须立即进行询问、登记、向报案人出具接受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受案回执》。

  具体法条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五十条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

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二、受案后初查

  受理公民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的证据线索进行初步调查。

  经核实有犯罪行为发生的应当立即决定刑事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或其他原因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将不立案原因和决定书面通知报案人。立案前初查的最长时间是60日。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提起刑事复议、刑事复核。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

  回到红黄蓝幼儿园疑似涉嫌性侵幼儿一案和疑似家长涉嫌诬告事件,作为被害人(单位)怎样报案,公安又是怎样的工作流程呢?

  首先,家长发现幼儿可能被侵害后应当立即报案。报案时要带被侵害的幼儿以及相关证据一起去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报案人及幼儿进行询问并做笔录,经核实无误后报案人进行签字按手印(幼儿属于没有行为能力人,但是其作出的与其年龄相符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幼儿询问时,其监护人必须在场,并作为幼儿的在场监护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公安机关还应对报案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线索进行提取、固定并列名材料证据清单。

具体到本案中,公安人员应当对幼儿身体上的针眼拍照固定,对幼儿带回家的白色药片进行提取、鉴定。针对幼儿身体中可能被注射进疑似药物的犯罪线索,警方应该安排幼儿的监护人尽快带幼儿去医院进行体表损害检查以及提取血液、大小便等进行化验确认人体中是否仍含有害健康的特殊物质从而获取幼儿是否受到侵害,受到何种侵害?侵害程度?侵害方式等相关证据。

  幼儿监护人报案后回家静等消息,等待警方调查或其他通知。

  对于一般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后,可以在调查犯罪场所的同时在不惊动疑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调查。本案,家长在报案前已经联系了幼儿园的相关人员,所以在相关人员已经知道自己已经成为被调查的对象的情况下,警方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并对相关场合的证据进行提取和固定。

经过初查,警方一旦获取犯罪证据就应该立即进行刑事立案,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媒体报的信息属实,本案可能获取的犯罪证据有:报案人及疑似被侵害的幼儿的陈述、证人证言(围观侵害的幼儿、老师对该事件所见所知的陈述)、医院诊断书、物证(药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被控告人辩解或陈述、........根据取得的证据,警方判断报案事项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存在何种罪名的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是否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决定是否立案。

  本案中可能触犯下列四个罪名中的一个或多个:

1、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2、猥亵儿童罪 

3、强奸罪 

4、故意伤害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经过初查,确定是否有人与女童发生了性关系,一旦有证据就可以确认存在强奸犯罪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有人以泄欲为目的与男童发生性关系或者男女童性器官被抚摸、摩擦、扣摸,或强制男女童抚摸他人性器官那就可以确认有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对幼儿打骂、打针、吃药等违法行为导致幼儿身体损伤符合轻伤以上危害后果,可以确定存在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如果行为人长期以打骂、脱光衣服罚站、打针、吃药,但对幼儿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以确定本案具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犯罪行为。

一旦确定被控告人存在任何一种或多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立即立案,展开刑事侦查,进一步搜集犯罪嫌疑人一罪或多罪的犯罪证据,追究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行为存在警方确拒不立案的,控告人可以提起刑事复议、刑事复核。

  对于院方的控告有人涉嫌诬告陷害犯罪,鉴于报案人通过声明的方式公告了已经报案的事宜,所以不存在立案前对被控告人的调查进行保密的问题。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材料后除了对报案人进行询问后还可以对被控告人进行询问。公安机关经过初查后可能获取的证据有:控告人陈述、被控告人辩解或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图像资料、媒体及网络信息等等

  根据获取的证据,有关被控告人可能触犯的罪名有:

1、诬告陷害罪 

2、诽谤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经过初查,如果警方获取了能够证明被控告人有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的捏造事实的行为,就能确定本案具有诬告陷害的犯罪行为,如果能够确认被告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使他人名誉受损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可以确认存在诽谤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决定立案并对被控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控告人没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主观动机,也没有捏造事实,只是在获取子女被侵害的线索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人身权利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即便报案证据和线索与事实有出入,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

  本律师认为,报案人在控告要求刑事立案的过程中,除上述证据外还可能存在能够证明犯罪行为但因种种原因不被警方重视的其他证据,从而影响到刑事立案,致使自己或自己的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所以,报案人应当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以达到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