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八、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九、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十四、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十五、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十六、将第十三条中的“诚实信用”修改为“诚信”;将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审判长”修改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将第八十二条中的“节假日”修改为“法定休假日”;将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的“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
将第一百二十八条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修改为“审判人员”;将第一百四十九条中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修改为“经本院院长批准”;
将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的“意外事故”修改为“意外事件”;将第一百八十七条中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将第一百九十条中的“或者他的监护人”修改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三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
将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二百三十九条中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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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问题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迟延履行金钱的含义掌握的标准不一,有的认为“金钱义务”仅认定为判决主文被告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有的认为还应包括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另外,对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也有争议。请问
怎样解读《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
一、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将要生效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失,而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中的保全和执行前的保全。二、诉前保全与诉讼中的保全: (一)法条原文:《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1条 (二)法律释义: 1、适用条件: 诉前保全: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适
什么是米兰达规则?米兰则规则又称米兰达警告。它规定,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如下警告: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有保持
一、新刑诉法对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的规定 新刑诉法对于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问题的修改,体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规范侦查权合理行使的基本立场,增强了律师的辩护权,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规定如下: 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简易程序顾名思义就是比普通程序要简单,
已判决利息的不能再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如果不对该案件进行起诉,那么法院是不会主动审理该案件的。只有当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私下协商不成,需要法院进行审理,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有权审理此案件。一旦进行审理,所判结果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
【裁判要旨】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这里“明确的”在法律上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起诉将被告特定化,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被告主体必须明确,如果是自然人的,必须确定其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身份信息;如果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必须明确其名称、住所等主体信息。第二,被告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即原告应当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对于其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被告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
中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驳回后,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巡回法庭申请再审。也可以申请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监督。
第87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88条【直接送达】【代收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
根据省高院的规定,判后答疑是再审的必经程序。你对答疑不服才可以再审,重要的是再审立案,这个程序不是很重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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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 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 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 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 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 间第二节送 达第八章调 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