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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老旧社区改造加装电梯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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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老旧社区改造加装电梯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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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法典生效实施之前,只要满足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双2/3”即可对加装电梯工程予以报建和推进实施。物权法第76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即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这说明,法律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同意门槛降低了。

     例如:以6层既有住宅单元12户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200平方米为例,按照物权法规定,需要达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800平方米的业主和8户业主的同意。

按照民法典,在取得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方米的业主和8户业主参加投票的基础上,达到参加投票的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方米的业主的3/4(600平方米)和参加投票的8户业主的3/4(6户)的同意即可。

老旧小区如何顺利加装电梯?

     鉴于旧住宅楼加装电梯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且涉及不同楼层、年龄、观念的住户,利益难以协调,法院建议相关业主能够多协商。

对部分不支持配合的少数住户,多数意愿住户应当尽最大努力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实在无法协调的,可向所在社区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由社区或政府职能部门调解或申请有关组织调解,力争促成全体业主同意。

     按照一些顺利加装电梯单元的习惯做法,可以尝试对1楼住户可不要求分担任何费用;对其他楼层暂时不参与的住户,可采取暂不发放电梯乘坐卡的办法,允许其今后补缴费用后再使用电梯。

对实在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的,或者少数业主以所谓影响通风、采光、安全隐患、房价贬值等不同理由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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