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我市居民赵某以其家人的交通事故未得到处理为由进行信访,后其信访的交通事故一事被有关部门妥善地解决。
但赵某在明知其信访事项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各级政府进行上访。经有关部门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赵某频繁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及中南海周边等地非正常上访30余次。
在非正常上访期间,赵某被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训诫6次。2015年,赵某还纠集多人到市政府门口,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严重扰乱市政府办公秩序。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赵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公安机关逮捕。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控辩双方意见不一
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常反映问题还是寻衅滋事?2015年11月,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赵某在遇到问题时既不诉诸法律,又不依正规途径信访,而是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且其在被北京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多次进京到敏感区域缠访,到我市政府门前闹访,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在制度层面为公民设计的权利私力救济形式,不能简单以信访人非访的方式、次数、区域对其定罪处罚。
赵某虽多次进京在敏感区域非访,但并无闹事行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常反映问题,不属于寻衅滋事。故不应对其定罪处罚。
法院判决:严重扰乱办公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其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仍以此为由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围堵国家机关单位,拒不服从劝访安排,多次被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单位的办公秩序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常反映问题,不属于寻衅滋事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赵某反映的问题经过有关部门处理,但其仍以此为借口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并伙同他人在市政府门口聚集、滋事,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社会秩序,其行为超出正常反映问题的界限,已构成犯罪,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忌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那些有理诉求的访民,希望能通过正确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切记不要被他人利用给国家和社会添乱。当然,各级政府部门也应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不要把这部分具有合理诉
一、多次辱骂性质恶劣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多次对他人进行多次辱骂,并且情节恶劣的,是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强制拆迁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强制拆迁一般是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但如果在强制拆迁中,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的,则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强制拆迁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喝酒打人属于寻衅滋事的涵盖范围,但不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一般骂人情节轻微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属于情节恶劣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
一、辱骂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辱骂情节恶劣的,如: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
一、没有动手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当事人涉嫌寻衅滋事刑事犯罪的,即使没有动手,人民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刑法》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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