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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非正常上访、闹访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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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非正常上访、闹访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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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我市居民赵某以其家人的交通事故未得到处理为由进行信访,后其信访的交通事故一事被有关部门妥善地解决。

但赵某在明知其信访事项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各级政府进行上访。经有关部门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赵某频繁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及中南海周边等地非正常上访30余次。

在非正常上访期间,赵某被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训诫6次。2015年,赵某还纠集多人到市政府门口,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严重扰乱市政府办公秩序。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赵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公安机关逮捕。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控辩双方意见不一

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常反映问题还是寻衅滋事?2015年11月,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赵某在遇到问题时既不诉诸法律,又不依正规途径信访,而是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且其在被北京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多次进京到敏感区域缠访,到我市政府门前闹访,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在制度层面为公民设计的权利私力救济形式,不能简单以信访人非访的方式、次数、区域对其定罪处罚。

赵某虽多次进京在敏感区域非访,但并无闹事行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常反映问题,不属于寻衅滋事。故不应对其定罪处罚。

法院判决:严重扰乱办公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其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仍以此为由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围堵国家机关单位,拒不服从劝访安排,多次被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单位的办公秩序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常反映问题,不属于寻衅滋事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赵某反映的问题经过有关部门处理,但其仍以此为借口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并伙同他人在市政府门口聚集、滋事,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社会秩序,其行为超出正常反映问题的界限,已构成犯罪,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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