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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消防法规第二十八条,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私自封闭消防通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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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消防法规第二十八条,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私自封闭消防通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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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在消防监督体检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胁迫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够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有安全疏散要求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有防火灭火功效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背消防安全限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背消防技术准则,采用易燃、可燃手续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胁迫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时限不得超出三十日。临时查封时限期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组织能够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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